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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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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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 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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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1990年6月22日颁布,8月1日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 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同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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