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按照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罚款额度甚至比企业一天的治污费用还少,违法成本太低,对排污企业的惩戒作用很弱。对此,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出台更加严厉的措施,比如从抓住之日往前追溯一定时期,补交超标排污费,并按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评估值再予以二次处罚,甚至按照环境犯罪定刑,直接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针对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企业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2014年,山东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查处机制,将符合移交条件的13起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涉案的15名责任人处以5至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从处罚企业整体到追究具体责任人,山东提前一年与新《环保法》接轨,开创了全国此类案件处罚的先河。但是与破坏环境造成的影响相比,这样的处罚力度依然很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据张波介绍,山东省环保厅对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在山东省境内的运营资格;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除给予顶额罚款外,环保部门不予安排环保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企业限批,并扣减所在市环境管理奖分值,以此调动各市工作积极性,促进省、市形成合力,共同监督企业排污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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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造假行为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等情况,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研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切断主要造假途径,实现设备参数、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三同时”监控,一旦出现参数异常立即报警并固定造假证据,提高监管效率。目前,动态管控系统已开始在全省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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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建议,国家应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将超标排污、违反环评、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企业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可对其采取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环保审核事项等惩戒性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