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应对气候变化 共建地球美好家园——“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碳交易网2022-09-19 12:52

生态环境作为权利客体和主体的角色定位

 
生态环境权利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其主体、客体、内容及对应义务如何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认识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突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特色和优势,四个主要特点之一即为突出生态环境权利。各国对生态环境独特价值的重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启示意义。
 
多名外方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人权概念已发生变化,将自然权利囊括其中,环境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实践崭露头角。各国致力于以法律语言推进生态环境权利内容具体化、边界清晰化,一方面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纳入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构建使生态环境保护成果融入对人的各项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探索生态环境不依附于人类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价值,赋予其权利主体地位。印度最高法院希玛·科利大法官表示,印度法院对环境法律进行判例解释,将其作为宪法规定的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将环境权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纳入综合治理。阿根廷最高法院里卡多·洛伦塞蒂大法官谈道,阿根廷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认可获得饮用水属于基本人权,判令当地政府须和中央政府共同提交关于阿图尔河水域位置分配的工作计划;根据阿根廷宪法,环境不被认为是专为人类服务的客体,不能按人类需求和可用技术进行分配,水资源监管不仅要考虑私人利益、国家利益,还要考虑到环境法确立的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在一起森林保护案中谈道,法院要求政府遏制并解决哥伦比亚亚马逊毁林问题,承认了森林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森林有权受到政府的保护和修复,属于政府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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