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新方法学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

文章来源:生态碳汇数据服务Tan小李2023-10-25 10:41

2023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CCER正式重启。
 
随即,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其中,造林碳汇可通过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清除,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下文对造林碳汇方法学进行解读,欢迎大家转发或收藏后阅读学习。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类社会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方法学,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按照方法学等核算核证后可以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方法学的组成中包括了:适用条件、基准线情景、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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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条件
 
造林碳汇方法学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使用此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
 
 b )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的土地证、林权证;
 
 c )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对于2019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7m2;
 
 d )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
 
 e )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
 
 f )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
 
 g )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h )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
 
 i )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02
 
基准线情景
 
造林碳汇项目基准线情景为:维持造林项目开始前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方式。
 
03
 
减排量核算
 
减排量=(项目清除量-基准线清除量-泄漏量)×(1-项目的持久性风险扣减率)
 
此方法学中,基准线清除量为0,泄漏量为0。
 
因此,减排量核算可简化为:
 
减排量=项目清除量×(1-项目的持久性风险扣减率)
 
04
 
监测方法
 
方法学包含监测方法,通过实测的方法对项目的边界、实施情况、火烧排放等进行监测。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设计阶段确定固定样地监测频率,一般每5年至少监测一次。首次监测时间不早于项目申请登记时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05
 
额外性论证
 
一、免于论证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收入,造林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林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a )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开展的造林项目;
 
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可参考《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b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林项目;
 
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可参考《国务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
 
 c )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
 
二、 一般论证
 
其他造林项目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
 
06
 
审定与核查
 
项目审定与核查的要点包括:项目的适用条件、项目开始时间、项目的边界、项目减排量核算、样地监测、参数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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