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全文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9-01-04 22:01

清洁柴油机行动

 
(十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 年年底前,全国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各省(区、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重点区域达到 80%;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50%,重点区域达到 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 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十二)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 2019 年年底前完,其他地区城市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各地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区域每月抽查率达到 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重点区域的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2019 年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和部分内河区域,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研究探索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科技部等参与)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十三)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通行的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 20 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牵头,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能源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 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 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十五)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 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 年年底前,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 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 千吨级以上客运和 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9 年 7 月 1 日起, 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 年年底前,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研究制定三峡坝区船舶待闸期间限制使用辅机、鼓励使用岸电的措施。(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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