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条例》要求重庆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用水控制目标;区、县(自治县)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对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然而,遇到有些区、县(自治县)当年用水总量超标了,有些区、县(自治县)当年用水总量有结余该怎么办?《条例》提出了破解之策,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县(自治县)之间的用水总量进行调剂;区、县(自治县)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相互转让用水量。
根据《条例》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
那么,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用水指标后,其获得的水资源如何使用?是否符合节约用水的政策导向?《条例》对此作出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应符合节约用水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收集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条例》还对工业用水单位提出了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节水降耗等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取水工艺、设施落后,耗水量大,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核减其取水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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