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记者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全文发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4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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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条例》共7章45条,主要从保护水质和控制用水总量入手,落实国家提出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立法提升全市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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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保护饮用水
如何确保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条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以及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等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除了要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条例》还对分布在全市广大农村地区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提出要求。根据《条例》,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其中,湖库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河流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井水源周围等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是取水口周围不小于30米的区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条例》特别强调,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6种行为,包括新建厕所、化粪池;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排放工业污水;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当事方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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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源地、重要生态环保区、水涵养区、江河源头的保护,开展污染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及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修复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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