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完善的压力源于环境问题的倒逼。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的,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如此。先看立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源于养殖污染越来越突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源于城镇化过程中地下管道建设严重滞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完善,源于排污费与治理成本“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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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执法: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境执法,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因为环境执法“没有枪,没有炮,只有冲锋号”,环保公安应运而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还有司法:当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加速增长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众多环保法庭、合议庭相继出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事实证明,正是这一个个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倒逼环境法律做出新的规定,给出新的规则。环境法治突破的动力源于环保实践的探索,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的丰硕经验一条接一条地铭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
其中,有保护优先、排污许可,有信息公开、诚信档案,有生态补偿、联防联控,有总量控制、流域限批,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上述很多措施,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保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为了解决环境问题长期呼吁的。
在获得正式法律授权之后,这些措施从局地走向全国、从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要求,正在或即将发挥更大的效用。今后,还将有越来越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经验成为法律规定,越来越多的做法获得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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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深化的活力源于地方立法的活跃,在国家层面环境法治不断健全之际,地方层面的立法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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