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俊杰|我国碳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文章来源:注册能源管理师碳交易网2022-01-18 10:46

碳市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

 
按信息归属与性质的不同,信息可以分为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两大类,其中,公共信息是指应归属于公共领域且对所有人开放、可供所有人分享和利用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归属于私人主体,分享和利用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的信息。
 
碳市场中的信息公开指的是关于碳市场运行及碳排放权的取得、变更和交易等情况的公共信息的公开,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私有信息的公开。我国现有的碳市场制度建设和体系发展已经为信息公开创造了充分和必要的条件。
 
首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碳市场信息公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照《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应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向社会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同时,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此外,《办法》还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公开其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编制和定期公开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及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等信息。
 
其次,全国性碳市场的形成为碳市场信息公开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保障,尤其是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建立和运行。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对市场中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结果以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信息进行实施监控,且上述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能够实现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这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碳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汇总,另一方面又大大地降低了碳市场信息公开的经济成本,使定期、及时、全面、完整的信息公开在实践上成为一种简单、方便的操作。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为碳市场信息公开提供了一整套成熟的和可借鉴的经验。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通过不断的完善制度建设和改进实践运作,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碳市场信息公开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主体,但是毋庸置疑,作为碳市场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义务主体,碳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而且应当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的成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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