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财绿金院王遥:ESG在我国开始主流化,金融机构要提升相关金融产品创新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宋然2023-11-27 09:23

统一信披仍是努力目标

 
时代周报:统一信披是否仍然是绿色金融领域的一大难点?未来在这方面有什么有效改进措施?
 
王遥:当前,由于各行业开展绿色项目的差异性及绿色项目在各环节上的评定多维性,统一化、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仍然是绿色金融领域的一大难点。从建立健全国内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标准来看,未来可以从政企联动的角度开展有效推进,立足相关部门已着手开展的ESG等绿色相关信息披露的政策研究和标准化框架研究,鼓励头部企业开展实际化落地应用,并逐步辐射至全行业乃至项目层面。
 
未来,仍需要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从央企和上市公司层面进行率先推动,能够更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的ESG信息披露,进而带领所在行业的其他公司。通过扩大其示范效应,在多个行业内形成兼具国家标准化模板和行业特色化指标的信息披露成果,推动整体绿色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数量提升。
 
时代周报:目前我国在建立评估体系和认证机构方面处于什么阶段?
 
王遥:在建立评估体系的发展过程方面,早在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涵盖了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六大类,并细化出30个二级分类和211个三级分类,推动了绿色金融更加聚焦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更加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
 
2023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准备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更新《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更好适应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2023年4月,国家标准委等十一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将围绕基础通用标准,以及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发展需求,基本建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以满足地区、行业、组织等各类场景的应用,并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地方评估体系建设方面,各地也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识别体系。
 
认证机构方面,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作为绿色金融市场的“看门人”,对防范“洗绿”、“漂绿”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绿债为例,早在2021年9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绿标委)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在规范绿色债券市场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行为的同时也明确了其专业能力的评判标准,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进入自律管理阶段。
 
2022年7月29日,绿标委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出台,对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专业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应积极主动提升其专业能力,持续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切实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
 
2023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其中强调加强认证机构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规范和引导认证机构自主研发面向市场、科学合理的涉碳类认证制度,同时鼓励认证机构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紧密协作以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支持认证机构参与国际合作互认。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并施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重启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其中强调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监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审定与核查行为方面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将纳入认证机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
 
此外正式版的《管理办法》也增加了对于审定与核查机构职责的要求,一方面不允许相关机构同时担任同一项目的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工作,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另一方面,不允许审定与核查机构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以避免对于审定与核查活动客观公正性的影响。
 
国际方面,2022年6月,人民银行和欧委会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在跨境资本流动上可作为国际绿色债券发行的新标准,为金融机构、企业和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等提供最新的、被国际市场认可的实践指南。
 
时代周报:在全球一体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我们的绿色金融如何与国际接轨?
 
王遥:一是在与国际相关标准对接的过程中,应首先立足我国国情及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重视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中外绿色金融标准接轨,为吸引国际资本参与我国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开展标准交流与合作。发挥G20、IPSF、GIP等多边国际合作平台,以及中英、中法、中新等双边国际合作平台,围绕标准建设和完善等问题展开讨论,探索出台类似《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其他共同分类目录。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走出去”。除了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外,各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也应积极参与由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牵头标准编制工作中,力争在相关标准、倡议的制定和应用中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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