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类别

文章来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网2012-04-07 22:46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它们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1)全球变暖潜势指的是在100年的时间框架内,各种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对应于相同效应的二氧化碳的质量。以CO2(二氧化碳)的GWP为1,则其他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分别是:
甲烷(CH4)的GWP为21,主要来自畜牧业、水稻种植、生物质燃烧、化石燃料开采、垃圾填埋。
氧化亚氮(N2O)的GWP为310,主要来自农业耕种、动物粪便、汽车排放、污水处理、硝酸生产、脂肪酸生产。
氢氟碳化物(HFCs)的GWP为140—11700,主要来自冰箱与空调机组的常规泄漏。
全氟化碳(PFCs)的GWP为6500—9200,主要来自精炼铝、半导体制造。
六氟化硫(SF6)的GWP为23900,主要来自输配电、生产与处理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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