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
绿色转型”战略部署和落实省委、省政府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要求,推进全省开发区(园区)
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三优化一提升”为着力点,开展省级及以上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2026—2030年。
一、目标要求
低碳园区建设按照全域覆盖、“一园一策”原则推进。零碳园区在低碳园区基础上“好中选优”,范围可以是园区全域,也可以是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园中园”。到2030年,全省建成20个左右省级零碳园区。
(一)低碳园区
低碳园区指标如表1所示,表中“十五五”目标为全部园区整体上要达到的目标,各园区须因地制宜、“一园一策”制定符合实际的目标。原则上,
碳排放量大于1000万吨且
碳排放强度高于全省规上工业平均水平(1.68吨/万元)的园区,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低目标不低于22%;碳排放量在100~1000万吨且碳排放强度高于全省规上工业平均水平(1.68吨/万元)的园区,目标不低于20%;其他园区目标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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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低碳园区主要指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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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十五五”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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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低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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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利用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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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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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下降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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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园区内造纸、化工、钢铁、电力、石化、纺织等六大高耗水行业分别达到85%、96%、97.5%、97%、97.5%、4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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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年均增长 |
≥10% |
注:各园区在制定“一园一策”方案指标体系时,可在主要指标基础上增设特色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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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碳园区
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园区根据表2主要指标目标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核心指标是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其余指标作为引导性指标。零碳园区所在园区原则上须完成低碳园区建设任务。
表2 零碳园区主要指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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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十五五”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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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能耗碳排放* |
≤0.4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需≥10万吨标准煤,含原料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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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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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比例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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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利用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比例 |
100% |
|
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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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下降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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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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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上工业亩均税收 |
排名在全省园区前50% |
注:标“*”的为核心指标。都市工业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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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8+4高耗能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上“两高”项目,严格落实联合评估论证和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能耗平衡等措施。对纳入8+4高耗能行业能耗平衡范围内的项目,须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并按照“以减定增”原则落实能耗平衡。企业能效介于二级和三级之间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低于三级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项任务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严格执行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化石能源用能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培育新兴产业增量。围绕主导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引,重点引进具备核心技术、带动能力强的链主企业和高成长性配套项目,快速形成新兴产业规模优势和集群生态。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提升至38%。(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实施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通过“揭榜挂帅”培育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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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构建精细化的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体系,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碳资源循环化利用,引导工业生产企业提高再生钢、再生铝等再生材料应用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对造纸、化工、钢铁、电力、石化、纺织等高耗水行业,开展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用水定额贯标行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四)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推进园区在规划阶段将新建标准厂房纳入光伏设计,推广应用建筑光伏一体化、光伏声屏障等技术。(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加大园区用能与周边新能源耦合力度,探索建设园区独立配电网,支持绿电直连、直供,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绿电稳定供应。高标准建设一批园区智能微电网,推动新能源、可调工业负荷、储能、充(换)电负荷等与电网融合互动。到2030年,园区电力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负荷的5%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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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煤炭消费管理。推动现有“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参数机组等容量提质升级,对提前淘汰的“上大压小”煤电机组和热电机组更新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大力推动服役超过20年或综合管损大于5%的老旧、低效热网升级改造。稳妥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生物质供热及核能供热。严格实施涉煤企业用煤预算管理,坚决查处超批复用煤。(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六)推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千亿技改”工程,每年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左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新增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加快淘汰三级能效及以下用能设备,对重点行业企业淘汰三级及以下能效电机并更新为二级及以上的,省市县联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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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园区优先接入铁路专用线、短支航道,引导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园区内部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采用新能源。推动园区或园区内重点企业逐步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提升进出企业的货物清洁运输比例。基本淘汰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大纯电、氢能、甲醇等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超前布局园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醇)站等新能源补能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八)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升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污水输送明管化改造成效,深化雨水管网明渠化改造和雨污管网可视化管理系统建设,提质扩面星级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积极推进园区配套建设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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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两高”、石化等领域新上项目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VOCs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共享设施。持续完善区域中小微企业活性炭集中再生废气治理服务体系,及时更换使用超过500小时或3个月的活性炭。强化工业园区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对新上项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强化数智赋能园区能碳管理。打造“源+网+荷+储+能+碳”协同的能碳管理体系和服务
平台,并与省碳账户管理
平台实现贯通,提升能耗和碳排放的精细化管控能力,实现能源综合平衡与优化调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鼓励企业依托省碳账户管理平台开展产品
碳足迹核算,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探索园区碳排放预算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设备等的碳排放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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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低碳园区:
方案审核,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低碳园区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地区园区建设方案开展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2025年碳排放量100万吨以上的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监测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开展各园区季度、半年度监测(碳排放100万吨以上重点园区季度监测,其余园区半年度监测)和年度评估工作。季度(半年度)监测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低、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下降等重点指标目标进度,将进度滞后园区反馈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推进。年度评估主要指标目标和重点举措、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确定评估结果,作为激励依据。零碳园区:
培育名单确定,有意向、有条件的园区,可对照建设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确定2~4个培育推荐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研究形成省级零碳园区培育名单。
评估复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对零碳园区培育单位的重点指标进行半年度、年度监测,同步加强工作指导。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复核通过的园区即确定为省级零碳园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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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省级技改专项资金,聚焦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电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以及综合供能、能源梯次利用、供热管网升级改造、多能互补、绿电直接供应等设施低碳改造提升,加大对园区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零)碳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零碳园区供能的风电、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视同纳入相关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三)加强考核约束。低碳园区年度评估结果对应纳入省对设区市碳达峰
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对建设进展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将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低指标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开发区高质量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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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统计监测。完善园区能源和碳排放相关统计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各园区规上工业企业煤炭、天然气、热力消费量和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数据;能源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可利用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比例数据;电力公司负责汇总提供园区规上工业电力消费量数据;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园区亩均税收增长数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园区范围内监测站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下降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相关碳排放计量审查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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