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激发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新动能。
44.沪苏浙三省(市)继续设立第二轮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45.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将示范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沪苏浙三省(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向示范区予以倾斜。
4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的灵活管理机制。
48.创新示范区执委会干部管理模式,做好容错纠错工作,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事项清单,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解除干部探索创新的后顾之忧。以示范区为平台促进长三角区域干部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研究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与示范区干部挂职工作。
(十二)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加快重大改革协同高效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推动制度创新充分联动、衔接配套,提高改革整体效益。
49.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加强系统集成。沪苏浙三省(市)省级层面自行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均可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5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区域一体化、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的改革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允许示范区作为单独主体进行申报。
51.示范区理事会成员单位及时梳理相关领域新出台的国家和省级层面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执委会推送,结合示范区实际组织申报相关改革试点。
各有关方面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示范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导,细化年度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推动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区相关考核体系,推动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示范区理事会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问题。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跟进实施进展,统筹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并指导示范区完善制度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和经验复制推广机制,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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