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建立绿电积分制、纳入“双控考核”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1-08-18 12:15

8月10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从消纳保障机制、责任权重分配、管理及履行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文件,浙江省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8.5%,激励值为20.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8.5%,激励值为9.4%。
 
 
 
浙江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拟分为三类:第一类责任主体为售电企业,第二类责任主体为电力用户,第三类责任主体为自愿性主体,原则上为年用能不低于5000吨标煤的工商企业。各责任主体需完成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绿电积分制度,作为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述三类责任主体均有对应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具体计算方式为: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所有终端用户售电量。
 
 
 
在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面,可通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浙江省绿电积分以及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
 
 
 
在奖惩方面,将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机制,适时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能耗双控考核评价体系。对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责任主体或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责任主体或地市能耗考核。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为做好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浙江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联系人:付韬,联系电话:0571-87051759;传真:0571-87050372;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电子邮箱:futao.fgw@zj.gov.cn。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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