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是指在各种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代表控排企业温室气体(GHG)许可排放量的碳配额,以及由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并经特定程序核证,可用以抵消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减排证明(也称“碳信用”)。相应的,控排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用碳配额或碳信用加以冲销(履约),因而可以理解为“碳负债”。
从资产与负债的角度重新理解企业减排行动:非控排企业没有碳负债(排放不受约束),但可以通过开发碳减排项目,获得碳信用并出售获利。这个过程中,碳资产“从无到有”,相当于一级市场;而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即为其碳负债,需要用碳资产进行抵偿。碳资产可以在一级市场(出前文所述的开发减排项目外,还包括政府免费分配、拍卖等方式)获得,或者在二级市场直接购买获得。如果控排企业所持有的碳资产不足以抵偿其碳负债,则需要购买更多的碳资产,或加强节能减排降低碳负债规模。
目前,我国碳市场通行的碳资产,包括七个试点市场发放的碳配额,以及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CER)。其中,前者只能在相应的市场内部流动,而后者则可以跨区域、跨市场使用。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国家配额则将成为最主要的碳资产。2011年,我国确定将建立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基础性政策工具,并在7个地区[3]率先进行试点。随着2013~2014年间7个试点碳市场先后启动,我国碳市场的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按照总体部署,全国碳市场将于2017年启动,届时将覆盖8大类32个行业,预计年发放配额规模超过40亿吨,相应的碳资产价值可能超过千亿元[4]。
此外,依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相关规定开发的减排项目,经特定程序核证后,可获得核证减排量(CER)在欧洲碳市场(EU-ETS)出售,因此也是一类碳资产。与普通的金融资产“代表未来的潜在收益”不同,碳资产代表的是“避免未来潜在的成本或支出”,但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看两者却并无二致,因此并不影响其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表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参与碳市场交易仅是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之一,其他主要的手段还包括信托、托管和拆借,以及以碳资产为担保和增信手段的各类“涉碳融资”,如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以及碳债券及碳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后文将分别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