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交易发展的可行性报告之深度分析

文章来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网2012-04-03 22:21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发达国家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为了达到排放指标,可以购买其他国家出售的排放额。而碳信用就是国际有关机构依据《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发给温室气体减排国、用于进行碳贸易的凭证。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交易产生的原因
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这些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基本原理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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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三种减排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目前在《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1)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2)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指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一、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二、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交易所及中介
截止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1)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2)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3)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4)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此外,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专门从事碳信用额转让或交易且名目众多的“碳基金”,其中世界银行是全球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世行建立了“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区发展碳基金”等多个碳基金。此外,还托管着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丹麦、欧洲投资银行等八个碳基金项目;而该行第九个碳基金“伞型碳基金”也开始了实际市场运行,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19亿美元。目前除了世行,作为清洁能源和环境重点项目的组成部分,亚洲开发银行(ADB)也已设立了一个“碳信用市场计划”(CMI)。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绝大部分被要求减少室气体排放的是发达国家,因而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几乎也都是发达国家。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或转让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碳信用”则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些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公司或基金可以从中赚取丰厚的利润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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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的过去与未来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目前国际市场每个“碳信用”配额转让价格通常为18-20美元。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最新预测,未来几年全球碳排放转让或交易市场总量将超过千亿美元甚至更大。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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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个CDM项目成功获得在UNFCCC执行理事会(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4个国家,占据了全球CDM项目总数的75%。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看,中国每年可以产生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44%。 到2008年,活跃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营企业占58%、政府占8%。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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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3]
中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折合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2009年8月5日,中国第一个碳中和企业诞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潜力
在《京都议定书》的3种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直接从中获益的是CDM,简单地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我国一直重视发挥CDM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2000个,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接近500个,注册成功的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之所以国家批准的项目数量和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乏CDM项目审核机构。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虽然都知道CDM,但对于其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让很多国内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在建设一个CDM信息服务平台,力求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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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这对我国减排任务较重的石油和化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专家测算,我国在2012年以前拥有通过CDM项目减排的潜力约占全球的一半,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
由于CDM项目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政府对此持积极的态度,并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和国内管理规则制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财政部于2005年10月12日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国CDM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2006年8月底,国务院批准了四部委的联合请示,同意成立中国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支持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财政部为此专门成立了基金筹备组。2006年12月26日,科技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我国编制的第一部有关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国家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3月,由财政部牵头、七部委共同运作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基金)”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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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还在积极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据联合国在华常驻协调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称,中国和联合国正酝酿在北京成立一家碳交易所。此举可能会使中国首都北京成为全球数十亿美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一个重要中心,这是除欧洲和美国之外的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中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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