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挑战的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21世纪马新彬2022-07-22 08:41

  首先,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提升我国出口商品的“碳竞争力”。目前,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将进口货物生产国的碳减排努力(主要是碳交易碳税)纳入了抵扣范围,并且过渡期后将以欧盟碳价与进口货物生产国碳价差值为计算方式征收碳关税。这种情况下,完善碳市场将是缩小我国与欧盟碳价差距、提升企业碳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短期内,一是逐步扩大行业范围。我国2021年建立的全国统一碳市场首批纳入电力行业,市场参与主体较为单一(2200多家重点发电企业),交易活跃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截至2021年底约120家电力企业参与交易)。后续应该分阶段、有步骤地扩大碳市场行业范围,逐步覆盖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更多高碳行业。二是持续扩大交易主体范围。目前我国金融部门对碳市场的参与度尚待提高,碳市场引导跨期投资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后续可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如碳资产公司、碳资产投资公司、银行和券商等),丰富和优化交易主体结构,不断提升市场的覆盖面、流动性和有效性。三是逐步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配额分配环节,逐步提升配额的有偿分配比例,可考虑引入拍卖等方式,提升定价效率。配额交易环节,探索引入多样化交易方式,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在现货交易基础上,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不断增强碳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
 
  从中期看,考虑到我国各地碳市场存在着较大差异,应在全国碳市场基础上,推动各地碳市场互联互通,最终形成流动性充足的统一碳市场体系,使之具备碳交易、碳定价和碳金融等多种功能。中长期应加强我国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衔接,研究建立“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或者与国际相关方一起推动全球碳定价机制建设,努力缩小我国碳价差距,也为碳边境调节税收入合理回流提供渠道。
 
  第二,积极探索开展碳税试点,作为全国碳市场的补充,对其形成协同效应。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纳税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先选取试点,根据效果视情况在全国推广应用。税基的选择上,可根据化石燃料、燃料产品含碳量,合理估算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上,可参照我国碳市场现行价格,在确保价格信号一致的基础上,从低税率起步,按可预测的路径逐步提高,最终产生合理的碳税税率形成机制。税收管理上,应明确目标和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积极研究建立我国碳边界调整机制,开征碳边境调节税。从各国的实践看,在碳市场和碳税等碳定价机制基础上,碳边界调整机制(碳关税)可能是未来解决国际间“碳泄漏”的主要选择和主要策略。目前,尽管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面临着一些争议,包括降低碳泄漏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与联合国气候治理共识和WTO规则不兼容等,不过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考虑紧跟欧盟,美日等国还考虑建立自己的碳边界调整机制。未来,甚至不排除发达国家联手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联盟(“气候俱乐部”),进而改变全球贸易规则和贸易格局。对我国而言,随着我国碳定价机制逐步完善,排放成本不断上升,我国也将会面临碳泄漏问题。这种情况下,建立我国碳边界调整机制,研究论证开征碳边境调节税,有助于我国企业应对欧美碳边界调整机制冲击,也可以防止我国“碳泄漏”。
 
  最后,短期内应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准备,中长期需加快技术转型升级。按照碳边界调整机制修正案,过渡期(2023年至2026年)企业不需购买碳边境调节税配额,但需申报进口商品碳排放。对相关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尊重生活和历史的辩证法,短期内重点是做好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实施准备,密切跟踪碳关税的变化趋势,利用好过渡期的时间,摸清企业家底,尽快建立必要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MRV),掌握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出口产品碳排放申报工作。中长期内重点是推动节能减排,审慎评估成本控制和降碳策略,通过使用绿电、改造技术工艺和生产流程等更加经济的方式,尽可能降低碳排放,减少碳关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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