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来势汹汹 如何应对?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李守皓 庞东明 曹2022-04-14 10:57

应对碳关税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以“碳关税”为特征的新国际贸易格局将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被动转变还是主动调整,都意味着中国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和贸易策略。当务之急是率先取得碳治理国的身份,并将自身诉求贯注于国际碳治理定价体系中,将“碳关税”的实施时机与影响纳入到“3060目标”的规划中。由此,具体对策如下。
 
1.推动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改革,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对以气候之名的贸易保护措施,维护发展中国家理应获得的气候正义——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因其经济水平较低且历史累计排放较低,应得到更多的排放权,即在评估商品碳关税时根据发展水平应该享有折扣。反对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碳价一视同仁的企图,避免类似市场经济地位不受认可而寻找替代国计算产品成本的情况。碳价的对比不仅应该参考各国发展水平,而且应该考虑人均碳排放指标,新增造绿、潜在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之差等非货币化的减排努力等因素。
 
2.加快构建和完善监测、报告、核查体系。支持外贸企业做好数据核算准备,剥离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本不属于我国排放而成品由我国生产的产品造成的碳排放,为我国国内统一碳市场的碳价界定夯实数据基础。
 
3.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机制。提升高排放产业的碳排放成本,从而对欧盟碳关税进行有效规避,将欧盟从碳关税中可能得到的收入纳到本国的财政收入中,并实施本国碳边境管理机制,避免发生由我国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碳泄漏,以支持我国的绿色发展。
 
4.运用国际规则反制。CBAM涉嫌违反《巴黎协定》中“各自能力原则”和“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模式,涉嫌违反WTO非歧视原则,对同类进口产品采取了不同待遇。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国际条约对欧盟发起挑战,而且欧盟很难获得“环境例外条款”下的豁免。
 
5.积极与欧盟探讨互认。可以在我国碳市场完善的基础上,与欧盟进行双边谈判,例如达成双边碳治理的互认,实现双赢。鉴于我国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碳市场相关制度尚在建立当中,可以在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目标设定等方面尽量考虑到中欧协调的因素,设立一定的过渡期来抵消CBAM的负面影响。
 
6.团结欧盟内外经济体。一方面,欧盟议事程序冗长,往往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2023年未必能够真正实施CBAM。当前,可以通过与欧盟成员国合作,争取延后CBAM的实施时间,为“3060目标”规划争取时间。一旦CBAM实施时间在我国碳达峰之后,则会为我国增加谈判筹码。另一方面,团结受欧盟CBAM影响的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联合他们一同与欧盟谈判,争取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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