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开征碳税的策略选择

文章来源:《银行家》杂志毛晓杰 徐扬 关国2022-01-26 17:34

碳税国际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简易的征税依据有利于推广操作。碳税的征税依据有两种: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和BTU碳税(即按碳含量征税)。第一种能直接反映排放量,可以持续监测排放主体的减排数据,便于形成正向激励,但需要排放主体配备专业的二氧化碳监测设备,技术管理专业性强、实施成本较高,目前仅波兰、捷克等少数国家采用。第二种通过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这在技术管理上简单可行,实施成本也相对较低,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方法,如丹麦、挪威、瑞典、日本、英国和印度等都在使用此种方法。对于经济发展成本较高且相关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采用第二种征税依据显然更有利于碳税的推广操作。
 
循序渐进征税有利于平稳推行。各国碳税的征税区域、对象、范围和税率均存在差别。一般是在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待成熟后向全国推广,加拿大正是采用此种方式成功推行了碳税。若征收条件不均衡,采取征收对象和范围逐渐扩大的方式更有利于碳税平稳推广,如:挪威起初仅对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征收碳税,后来进一步扩展到煤和焦炭;初始是对家庭和部分企业进行征税,后来扩大到对所有的企业征税。碳税的税率制定也至关重要,目前实行固定税率的国家较多,只有少数国家(如荷兰)实行累进税率,各国税率基本呈逐年提高趋势,若税率制定不合理,脱离实际,则会引发推行困难,如澳大利亚的高税率导致碳税过早夭折。
 
推行配套中性措施有利于获得认可。部分国家征收碳税时,为避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削弱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对国内经济造成过大冲击,采用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措施对不同类型的行业、企业,特别是能源密集型行业和低碳减排技术先进的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于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税收减让。例如,荷兰的社会、教育和非营利组织可得到应纳税金50%的最高税收返还优惠;丹麦对签订具有约束力协议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采取税率优惠,税率最低降至标准税率的3%。同时,为了提高碳税的社会公众认可度,还可通过减少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负来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欧盟部分国家通过优化税收结构达到了“双重红利”的效果。
 
加强政策工具配合有利于促进减排。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碳税与其他政策工具相互协作,可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减排效果。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互补运用。碳排放权交易适合大的排放主体,而碳税适合小的排放主体,二者可以实现排放主体互补,如丹麦、冰岛等国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免征碳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碳税税率的相对稳定有利于限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如英国规定,一旦碳排放权交易成交价低于最低碳价,将加征差额税收。二是绿色金融与碳税相配合。部分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项目投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金融服务,如英国成立碳基金,为新能效项目提供低成本贷款,对研发碳减排技术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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