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研究

文章来源:网络碳交易网2020-06-18 09:18

碳关税问题的提出

 
  “碳关税(CarbonTariff),即是指进口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对于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者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二氧化碳排放的特别关税”。目前碳关税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尤其是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征收碳关税。
  “早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出口工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然而当时的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原因是认为这个提议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因此,该提议在当时并未能够在普遍范围内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普遍认为,碳关税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的。“2007年1月,当时的法国总统希拉克在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所以,希拉克提出碳关税最初是为了在欧盟运行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背景下,欧盟国家通过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来避免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尤其是高耗能产品所遭受不公平的竞争。而在2007年11月,法国现任总统萨科齐也重申了碳关税的重要性,其目的同希拉克一样是为了“保护欧盟在运行碳排放交易体制下面临执行成本急剧增加的企业不受不公平竞争的利益损害”。而在2009年6月,国际关于碳关税的讨论更加升级。萨科齐甚至建议如若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国没有对碳关税问题达成一致,则会考虑将碳关税设立成为一种机制来达到控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为欧盟公司与来自尚未运行碳排放机制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之间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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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碳排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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