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节能环保产业积极的财税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石红2016-04-21 17:22

    本文梳理了历年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历年颁布的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法规、政策和文件,整理出其中包含的财税政策。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审议通过。该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企业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得可享受减税、免税,企业可将盈利所得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这是我国在法律上明确提出通过税收等手段支持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
 
  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首次将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该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从预算角度,对节能环保设备投入财政资金。
 
  1992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指出“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确实有纳税困难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营业税减免、三年内所得税适当减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但存在纳税困难的,适当减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
 
  自2000年初开始,我国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加强资源的有效综合利用,国务院、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多个文件中提出节能环保产业相关领域的财税扶持政策。
 
  在财政支出方面: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运用排污资金投入污染防治项目。政府节能管理、机构节能改造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产业领域有: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海水淡化、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等节能产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与环境税方面:对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研究新的补偿费征收办法,对资源税改革进行初步尝试。
 
  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前者优先提高征收标准,后者则全面开征,作为环境税改革的突破口,间接推动产业发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节能产品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作为财税政策重要工具之一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开始发挥作用。
 
  “十一五”期间(2006年~2010年)
 
  我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与税收政策明显增多,财政支持形式更加多样化。除政府采购外,财政补贴、经济补偿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在财政预算中得以体现。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汽车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补贴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等节能环保设备和产品给予大量补贴;财政奖励资金则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业;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中,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环保项目给予倾斜。
 
  税收政策更加丰富,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税收的支持政策表现为正向激励(鼓励性税收)和反向约束(惩罚性税费)。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等,对节能环保项目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投资抵免;对企业收入来自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减计收入;对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高效节能设备,如高压电动机、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等,投资额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则依据不同情况实行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主要是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实行优惠政策。营业税则主要是对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依情况不同实行优惠。消费税方面则是对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清洁能源汽车依据其排量不同,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并进一步扩大其税率差。此外,对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等均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反向约束则主要是借助环境税和资源税促使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与产品,约束企业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十一五”期间,研究开征环境税,对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改进计征方式,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提高资源税税率。
 
  “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
 
  “十一五”末期,《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被正式提出,“十二五”期间,财税政策范围扩大且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财政政策方面,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中央财政设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工程,推行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强调政府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采购比重,扩大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促进节能环保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尤其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扩大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采购规模。
 
  税收政策方面,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税种,对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方面也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除回收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等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及技术以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也享受税收优惠。消费税作用范围更广,标准车用烯油企业也可享受消费税优惠,完善化石能源消费税,将双高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环境税改革的时间表已渐明晰,正在走立法程序,最低税率不低于排污费标准;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推进,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提高资源税税负。
 
  我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数量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猛增,财税政策借助各政策工具对产业内的节能、环保、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先后发挥作用,尤其是政府采购近年作用更加明显。“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保持15%~20%增速,由于产业链长,通过前向、后向等产业关联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趋势下的新增长点。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指出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党和国家要对其加以重视。财税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回顾与展望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试图从中找出财税政策应用于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脉络,不仅有利于中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而且对完善中国现行的财税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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