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碳金融,激活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文章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邓茗文2021-06-10 12:38

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行动建议

 
CST:《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与实施对完善我国碳市场有什么意义与价值?
 
 
王遥:目前中国正在运行的碳市场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试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进入收尾前的加速推进阶段,但尚未开始交易。试点碳市场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交易规模,并探索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但整体来看,试点碳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由此派生的碳金融发展也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存在着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市场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碳金融市场的完善需要健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稳定的碳价形成机制,这是凭借试点碳市场的流动性和统一程度难以落实的,需要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条件下逐步探索实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涉及的控排企业、配额的分配和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等关键市场因素都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后续碳市场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它的发布与实施也标志着中国碳金融市场将拥有更为统一的流通标的,对完善碳金融市场有着决定性作用。
 
CST:中国碳金融市场现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有何重要意义?
 
王遥: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当前中国碳金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交易主体主要集中于控排履约企业,金融业对于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交易尚显不足,这与中国碳市场尚未完善的机制设计和市场建设密切相关。
 
在产品的创新开发方面,部分试点已进行了融资工具方面的尝试,试行了包括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质押、碳债券、碳掉期、碳远期等产品,但产品数量不多,金额也不大,大多为探索性的尝试,难以对碳金融市场产生本质的影响。在产品交易方面,由于交易主要集中于控排企业对碳现货的买卖,各试点碳市场碳价潮汐现象仍旧显著,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也尚未得到充分开发。
 
在习主席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各部门、各领域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都关注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关注到碳市场这一政策工具,这将积极促进中国减缓气候变化工作的开展。
 
具体来看,一方面,发展碳金融市场可以通过碳排放总量设定的方式限制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督促企业采取减排措施,从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碳排放权提供了资产定价平台,从而更好地引导金融市场理解自然生态资源的稀缺性,并积极参与到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去,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CST:全国碳市场交易启动在即,您对中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有何建议?
 
王遥:在目前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建议各参与主体首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加强关于开展碳金融工作与业务的能力建设,提高对于未知风险的防范意识,以便更好地参与到碳金融中去。
 
碳市场是人为规定而非自发生成的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因而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需要有足够的碳金融知识储备,在制定政策时才能掌握好“度”,既保证碳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出现过多投机现象,又能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企业和金融机构作为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只有提高其碳金融能力,才能有力催生碳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并促进流转,从而刺激整个市场健康良性活跃的发展。
 
相比市场需求来说,碳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口很大。需要设计全面的碳金融课程,引进权威的师资力量,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的流程和规则,提高在职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为推动碳金融体系的层次性发展,在稳步前行的基础上,政府可出台激励措施,适当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试点。金融机构应丰富产品类型,鼓励创新形式,探索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具备可操作性、简便性、流通能力强的碳金融产品。对于风险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近期可以推动场外产品,如远期、掉期产品,逐步推动场内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并注意有效监管,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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