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的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曾庆睿 乐小芳2020-06-23 09:38

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一

  
  绿色金融主要服务于能够产生环境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被称为“绿色项目”。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是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中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明确绿色金融产品的服务范围。目前,不同的绿色金融标准文件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模式和口径不尽一致,这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统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对绿色项目认定的不统一;第二类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间对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
  国外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工作开展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主要有《赤道原则》《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等。而我国还处于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外标准不统一之处在于,国外绿色金融标准并未对绿色项目的技术指标作出具体要求;而我国为了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在划定绿色项目目录时对技术指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机制尚不十分健全的绿色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顶层设计无可厚非,也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实用性,但随着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与开放,更为灵活、客观的绿色项目认定模式值得探索。
  对于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间对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是针对同一种绿色金融产品,不同部门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存在差异。例如,“核能的开发利用”在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指引》中属于绿色项目,但是在央行的《绿色债券公告》中却没有被认定为绿色项目。这种差异不仅影响标准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同时容易形成套利空间,不利于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第二种是针对不同的绿色金融产品,不同绿色金融标准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也不一致。例如,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公告》与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在支持项目的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会带来重复性的认定工作,增加业务成本;同时还将导致标准相互割裂、衔接困难,为绿色资金的流动设置障碍,降低绿色资金所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来看,绿色项目认定口径的不一致会对绿色金融的业务开展产生负面影响,增加监管难度;而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外延与拓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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