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球绿色债券标准的“罗塞塔石碑”

文章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Joris Teer2019-02-21 09:50

全球绿色债券“标准化”的进程

 
对于全球绿债市场面临的困境,理想的解决方案是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即找到一种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绿色债券资金用途是否是绿色的。
 
当绿债市场发展到足够的规模(2013年全世界绿债总发行量达10亿美元)[1]时,由于担心各项“洗绿”行为,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在2014年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GBP),提出了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募集资金用途;二是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三是募集资金管理;四是报告。其中,对第一个要素的细节阐述中,ICMA给出了一项清单,列出10大类符合绿色债券资金用途的项目类别[2],同时强调这份清单不是最终版,也未必全面。ICMA还建议发行人通过外部审核审核机构确认其绿色债券/绿色债券计划对标GBP中提出的四个核心要素[3]。
 
2015年,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CBS)2.0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认证流程、发行前要求、发行后要求和一套针对不同领域的资格指导文件,详细说明了不同领域资产和项目的专业标准,包括太阳能、风能、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建筑、低碳运输、生物质能、水资源、农林、地热能、基础设施环境适应力、废弃物管理、工业能效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并;提供投资者和分析者指南,解释了债券认证将如何保证气候债券的诚实性。
 
GBP和CBS的发布推动了“标准化”工作的初步进行。此后很多国家参考GBP和CBS,制定自己国家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全球绿债年发行量激增,较2013年增加了四倍。中国、日本、印度和东盟成员国的政府都开始意识到了绿色债券监管工作的必要性。日本环境省于2017年3月颁布了“绿色债券指引”[4],印度政府同年5月发布了 “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披露要求” ——这两项国家级的文件都与GBP极为相似,它们也都是非强制性的, 而且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别进行了详尽的罗列,但印度的该项文件将“污染防控”和“生态效率/循环经济类产品、技术和工艺”排除在了合格类别之外[5]。
 
区域性的绿色标准整合也由此展开。东盟资本市场论坛(Asean Capital Market Forum )于 2017年11月联合发布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ASEAN GBS)。虽然该项文件也采纳了GBP的四个核心要素,并保留了GBP关于外部认证的建议,但它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首先,不同于ICMA和日本、印度政府的鼓励性文件,《东盟绿色债券标准》的表述更加强势,文件中明确要求绿债发行者遵循该文件[6]。尽管与其他地区的文件一样,它也尚未被纳入国家或地区的管理框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语势上的差异还是导致了不同的影响力:它向市场参与者和证券交易所发出了更强的信号,更加明确地表明了对他们行为规范的预期。其次,《东盟绿色债券标准》要求发行者提供的关于四项核心要素的信息均为公开,在债券全发行期内,都要将这些信息实时通过网站向公众开放。而相比之下,对此类信息,GBP甚至连年度报告的要求都未曾提及。最后,尽管与GBP一样,《东盟绿色债券标准》罗列的项目类别都很宽泛,但其中有一项具体的是,它将化石能源发电明确地从符合条件的资金用途中排除了[7]。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比日本、印度、东盟都走得更远。中国自2015年底各债券主管部门陆续推出“绿色债券指引”,但存在两个官方认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即中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标准。为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各债券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修订并统一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由于中国在过去三年里都居于绿债市场的发行鳌头,这使其对“洗绿”行为的警惕性更高,防范需求也更迫切,金融监管部门在2016年到2018年间出台三项关于绿色金融的重要文件,其中《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绿色债券的发展及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指引,《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则进一步明确了要大力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对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提出了规范化要求[8]。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对中国关于绿债的监管制度进行了高度赞扬,认为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全面”的[9]。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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