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未来绿色金融研究的四大方向

文章来源: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碳交易网2018-11-29 10:16

——鲁政委博士在“中国高校绿色金融研究联盟2018年会暨长三角绿色金融发展高峰会议”上的发言
 
2018年11月24日,以《绿色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中国高校绿色金融研究联盟2018年会暨长三角绿色金融发展高峰会议”在上海召开。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鲁政委博士应邀参加了该会议,并在“绿色金融创新与展望”圆桌环节进行了讨论。
 
鲁政委博士应圆桌主持人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院长束兰根的要求,首先简要介绍了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发展,然后就绿色金融未来的理论研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鲁政委:未来绿色金融研究的四大方向
 
对于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发展,鲁政委博士表示:
 
兴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最突出一个特点就是探索得很早,早在2003年就接触到了“赤道原则”的理念,2006年第一笔能效贷款落地,这是中国第一笔能效贷款,所以,我经常开玩笑说:兴业银行是中国绿色金融的“白马寺”。
 
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我体会到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同业经验的分享非常重要,我们所讲的“赤道原则”本身就是同业之间经验分享的组织,让我们从中受益,所以我们也愿意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中更多的分享我们将“赤道原则”本土化落地方面的经验。
 
第二,创新很重要,当时IFC和我们合作的第一笔能效贷款项目,我们在国内最早创新探索出了损失分担模式,现在也成为了国内绿色金融的标准模板。不仅如此,我们兴业银行在水治理方面的探索也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大家都知道浙江治水非常成功,而当时浙江有一个口号“要治水找兴业”。当时全国有很多地方对水污染进行治理,但阶段性治好了没多久问题又故态复萌,没法长时间维持。我们兴业银行在反思这个问题之后发现,水的流域外部性问题非常突出。也就是说,如果你只是治理好其中的一段,而不是整个流域都进行治理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治理的上游不久就会污染到已经治好的现有区域。所以,我们兴业银行当时对浙江的三十多个县(市)的相关主体同时进行授信,同时放治水贷款,最后取得了持久的成效。现在浙江的治水经验已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中国“河长制”、“湖长制”的先声。
 
第三,有力的组织推动很重要,兴业银行上至董事会、下至具体业务部门,从业务规则、到部门设置、再到信贷等资源的配置,都专门为绿色金融留出了专门空间,在这十二年中,无论外界对绿色金融是冷还是热,我们都一直在踏实地往前走,一直秉持绿色发展的初心没有任何改变。
 
在遵循“赤道原则”的过程中,客观上使我们银行内部的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如果说在十几年前,大家还觉得绿色仅仅是说起来好听而已,但现在随着“三大攻坚战”的实施,很多环保情况较差的企业已经成为了不良资产高发的风险点;而实际上,在过去还没有打响“三大攻坚战”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看到,2008年以来的这一轮不良爆发的重灾区,不少就是出在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中。正是因为我们很早就注意了企业的环境问题,也就使得我们能够在这一轮不良资产爆发时受到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一句话,坚持绿色发展已经使得兴业银行从中受益,我们也希望同业金融机构能够从中获得发展绿色金融的鼓舞。
 
在未来绿色金融研究方面,鲁政委博士表示:
 
这次会议非常的重要,因为在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中,高校、科研机构、市场机构之间的联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实际业务发展的角度,我想谈谈希望未来绿色金融理论研究能够提供研究支持的四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一定要解决绿色的可计量、可核算的问题。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注意到需要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的问题了。他们更多指的是三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发改委、交易所三个绿色债券的标准不完全一致;二是,各类绿色债券标准与绿色信贷的标准不完全一致,由此导致被认定为是绿色信贷的资产,在证券化之后就不一定能够与绿色债券标准吻合;三是,国内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上不完全一致。但是我觉得这个层面的标准还属于一个小问题,更重要的是现在的评价标准只是简单地区分绿与非绿,没有中间状态,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于诸多传统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绿色改造,该如何计量其绿色的程度?而恰恰此类产业的转型是更为重要的。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还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一种“只有治理污染的企业”才能算是绿色的流行认识。所以,我们非常需要一种能够测算每一种经济活动“绿值”的方法来衡量绿色的程度,就像我们所看到的、激发目前绿色讨论比较早的一本书、20世纪70年代的《增长的极限》,以及今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对气候变化、环境变化有着看起来非常科学化的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后来更多学者沿着这种可计量、可测算路径进行研究,才最终引起了联合国的关注,才有了一年一度的联合国气候大会,才有了后来的京都议定书,才有了现在的《巴黎协定》,才有了G20框架内对绿色金融发展从政策层面的关注。所以,只有可核算、可计量,才能在国际社会获得认可,才能国内运作中避免监管套利,才能让各方所讨论到的激励约束措施有落到实处的可能。
 
国际上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研究范式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占比最大的温室气体,由此,碳减排就是首要任务,所以,他们就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对应了一个它的碳排放水平或者碳中和水平,以此来衡量从大气角度的绿色程度。如果你问这种对应是不是足够精确?当然不是,但大家都认为,这个误差是可以忽略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了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碳减排交易框架。
 
当然,国内和国外不同的地方在于,国外的绿色发展主要强调温室气体的减排,而国内则涉及到气、水、土等各个领域,就不仅仅只是碳的问题,这些领域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综合来看可以通约的变量来衡量绿色程度。但我们未来对于绿色标准一定要走到这一步,而单纯依靠商业机构似乎很难走到这一步,单纯依靠经济学或金融学的研究也不容易走到这一步,还要依靠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才可以,而我们今天来的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都是综合性大学,完全有能力在这个方面做一些突破性的尝试。只有真的找到了这样一种衡量标准,才能真正降低绿色金融的成本,现在企业在做绿色金融的时候,因为需要进行额外的绿色认证,导致成本很高,如果将来有一个系统,只要把你的经济活动输入进去,就能很快从输出知道它的“绿值”,那将大大减少认证成本。如果有这样一个公益的自动化计算系统,那么,不仅我们企业的成本会比较低,还能使大家在一个相对比较透明的环境下甄别每个企业绿色环保的程度,从而也能使企业的经济行为披露起来更加方便。
 
第二个方向,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高校还可以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开展研究。
 
因为如果可以衡量各个经济活动的“绿值”,我们就可以知道各种行为如果继续下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会对整个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对不同的金融行为和金融资产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气候政治在国际上如此受关注的原因,就是因为诺德豪斯开始构建模型来分析碳排放的宏观影响,随后沿着诺德豪斯发展出的范式,其他很多不同的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建模,来分析什么样的碳排放路径对全球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其中影响比较大的如《斯特恩报告》),定量数据所展示结果所带来的强烈危机感,直接促成了后来《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国际社会行为的出现。
 
第三个方向,需要更为全链条地研究产业、产品、金融资产的绿色程度。
 
我们现在所讲的绿和非绿,都只是看终端产品或行为,那么如果继续往上追溯是不是绿色的呢?比如说,我们认为电动车是绿色的,因为它消耗电,不用冒烟,但问题是它所使用的电是绿色的吗?有的电可能是新能源发的电,但有的却不是,比如,我们国家60%是煤电。所以,在国际上有一个碳足迹的研究,未来我们在绿色的问题上,也可以沿着这个脉络和思路从全产业链进行追寻各产业、产品等的绿色程度。
 
第四个方向,需要解决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设计问题。
 
绿色项目一个最特殊的地方就是它有正的外部性,如何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是一个核心问题。而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就是试图给出外部性内部化方面的解决方案。复旦大学一直是我们制度经济学的重镇之一,在这个问题上做相关研究具有独特的优势。从国际上来说,虽然诺德豪斯的经济学家们的开创性研究,让全球认识到了减排的重要性,但在如何达成碳减排机制的问题上,国际实践层面实际上是有所倒退的;换言之,诺德豪斯等人的研究只是让大家认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但如何解决,仍然没有能够给出解决。所以,我个人一直相信,未来肯定继续会有研究气候经济的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更可能的应该是在关于碳减排的机制设计领域。
 
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有两个能够把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建议降低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由于绿色项目带来了正的环境外部性,它比正常项目收益要低,而商业银行衡量经营业绩关键是看ROE,如果我们要让绿色项目获得正常的投入,就要让它的ROE恢复正常的水平。否则,就会出现绿色融资的供给不足。但风险权重的确定必须以风险为基础,而绿色项目真的风险更低吗?目前学术上得到的结果似乎还并不一致。但是,如果我们认同一点:长远来看,未来人类的发展一定是更为绿色的,那么,虽然短期三年、五年高污染企业有可能盈利,但是在30年、50年中高污染企业终究是要退出历史舞台,高污染的资产将面临极高的信用风险,而对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恰恰就是要关注其永续经营的问题,所以,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是合理的。这让我联想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席勒(Robert Shiller)所讲的“好的金融”和“坏的金融”。“好的金融”是要引导整个社会向我们所期待的美好世界迈进,如果我们人类想要的是一个更加绿色的世界,那么,为什么不可以降低它的风险权重呢?为什么直接左右银行行为的监管者不应该、不能够为此而努力呢?正如凯恩斯(John M. Keynes)所说,经济学家的思想,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比人们想象的影响要大。希望我们经济学人能够“好的金融”、“好的世界”而努力!
 
二是为了让风险权重的降低能够建立在更见坚实的基础上,我们还进一步呼吁要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我们所说的风险权重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和法律体系紧密相连,因为是法律规定了如何确认违约和违约之后如何受偿。那么,绿色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在哪里呢?由于整个社会都从绿色中得到好处,那么,从民法立法的原则来说,是要保持“公序良俗”。由于绿色使得整个社会都从中得到了好处,污染使得整个社会受害,所以,其他普通债权人为自己非绿色的融资承担或有风险是合理的。当然,如果这个企业不倒闭,那么非绿的融资也不会受到影响,你要是担心这个企业最终会倒闭,那么,你就会减少对这个企业的融资,这就能够从融资角度遏制有污染企业的发展。如果这样,绿色融资就仿佛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优先级,而目前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评级在AA+以上优先级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风险资本占用是更低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点法律的领域,而恰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分支,叫做“法经济学”,这意味着我们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这个问题上拥有独特的优势。
 
第四个方面,是建议加强案例研究。
 
绿色项目是有外部性的项目,而解决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恰恰是促使制度经济学产生的根源。案例研究则是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R. Coase)所采用的经典研究方法,此后也一直为制度经济学家们所传承。我们国内目前呈现出的绿色金融案例还不够多,案例的点梳理得也不够到位,讲情怀的多、讲响应政策号召的多、讲规模大的多,但真正讲其中外部性内部化可持续机制的却非常少。未来仍然需要进行更多的总结,以便为绿色实践提供更多的经验。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地方性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来说仍然面临较大局限,因为有不少金融政策属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地方是没有权限调整的。从地方能够有所作为的角度,我觉得可能还主要是地方产业发展规制、区域规划方面的政策。举一个很可能是“种瓜得豆”、意料之外的例子,比如我们很多城市限制汽车牌照,但是对电动汽车却不限牌照,这直接使得电动汽车在商业上变得更加可持续了,从而推动了绿色的发展。所以,未来还有很多经验需要我们大家来进行总结、归纳。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债发行国之一,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也相当齐全,我国经济正在向绿色发展转型,各级政府对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非常积极。所有这些,都为我们理论界在绿色金融方面进行原创性的研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应该能够做出相当优秀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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