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从绿色信贷的国际实践来看,“赤道原则”能够得到如此好的实施与相应的约束机制是分不开的,“赤道原则”的作用机制之一是来自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企业评级机构等共同形成的声誉风险、经济风险。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却缺乏承担社会责任、执行绿色信贷的相应约束机制。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国有股份在银行中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银行便得以享有政府信誉的“隐性担保,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更不用过多担忧因行为不符合社会期望、声誉不佳而可能导致经营受损之类的问题。相应地,由于存在国家信誉的“隐性担保”,广大的存款人也不会担心银行经营好坏对自己的影响,从而忽视对银行的经营决策的监督。另一方面,随着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我国银行开始追求高利润和高发展,急于做大规模和追求高收益。利益驱动下银行决策往往忽略社会责任问题,这从江苏的“铁本事件” 和内蒙古“新丰电厂事件” 中可见一斑。综上,在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相应约束机制匮乏的状态下,要期望银行能自觉地实施绿色信贷并不现实。(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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