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履行机制-强化绿色信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卢朝阳2014-11-12 10:56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宣示性的规定,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于绿色信贷是银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关银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可以视作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之基础。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度的政策中就有涉及到了绿色信贷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号规定,“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同时,“对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但是由于没有配套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以此推算,绿色信贷实际上15年前就已起步,但推行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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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 ,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 ,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 ,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 ,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贷款类型 ,也设计了更细致的规定。如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 ,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 ,应严格控制贷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中国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规定,“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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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强化了绿色信贷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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