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还须推动金融机构的职能回归,这至少需要有两方面的改变。
第一,改变金融机构自我膨胀的发展方式,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营业务的中介职能。近年来,由于自我扩张后的更高的资本金要求,银行的坏账拨备要求,资本市场交易规模扩大的资金推动的要求,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寻求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最新的方式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果是本来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中介机构,变成了资金占用主体,也从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主体变成盈利主体。如果金融机构不向中介职能回归,不仅不会推动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甚至会导致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第二,金融机构回归系统风险给定下的利益竞争模式。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高风险高收益是最大的特点,收益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所以,金融业不能像实体企业那样,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更不能自我膨胀盲目扩张。金融市场的竞争,要先给定风险再最大化收益,或者是给定收益最小化风险。只说利益最大化,单边强调利益最大化,结果一定是风险最大化。更重要的是,每个机构都强调“各自”风险可控(各机构控制的是非系统风险),然后盲目扩张向市场释放更多的风险,结果将会制造系统风险。2007年的华尔街危机就是这样引爆的。
必须看到,我国金融业现在的综合经营模式,包括银行理财,表外业务,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融资融券等所谓“创新”,都是金融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自我膨胀的“发展”模式。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 “创新”过程实际上已变成制造系统风险的过程,这样的“创新”越多,衍生层次越深系统风险的累积越大。去年的“钱荒”事件,地方债,温州、额尔多斯、神木等地爆发的局部金融问题,都已发出了强烈的警示。
金融业只有改变各自无限膨胀的发展模式,回归系统风险管理的市场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的风险和利益平衡格局,绿色金融体系才有可能推进。
另外,碳交易市场不利于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按“正统”的碳交易定义,需要准确评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核定合理的排放额度。如果是“合理”的额度,企业不可能有可交易的余额。如果不合理地核定额度,碳交易就可能变成“不绿色企业”的融资工具,进而加剧“非绿色经济”扩张。如果碳交易的购买方是为了使用所购买的额度增加排放,对
节能减排没有一点意义。实际上,碳交易额度购买方根本不是企业,更不会是以环保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公益人士,很可能是一些既没有排放需求,也不需排放额度核定的纯粹“交易人士”。碳交易市场很可能像既没有人民币需求也不需要人民币供给,用港币或美元结算的香港人民币不可交割远期市场一样,完全是虚拟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碳交易“额度”完全可以凭空制造出来,对降低碳排放不会有实质性的作用。因此,扩大碳交易的概念,可能误导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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