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怎么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马贱阳2013-06-15 11:10

自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信贷投入、森林保险、多元化资金投入、财政扶持、中介服务等多个角度入手,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探索完善“林权+订单”担保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保证担保”贷款、“公司+基地+林户”贷款等模式,稳步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提高林农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配合各地林业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完善林权登记、权证发放、权证流转、林木评估、抵押登记等各项配套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础条件不断完善。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林业金融服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林贷款余额为1800.1亿元,同比增长17.4%。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498.3亿元,同比增长22.6%,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7.6个百分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与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完成之后,拿到林权证的林农如何致富,林改后的林区如何保持可持续发展,确权到户后的林业又如何实现规模效益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国有林场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矛盾多、涉及面广,林业产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还不够顺畅,如何发挥金融作用,促进森林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林业分散、传统的生产模式与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新需求不匹配。林业“三定”后分山到户,林农的山林普遍呈“散、小、多”的特征,单块林地面积小,林业经营的规模经济效应无法体现,无法满足现代林业产业化生产需要和林产品大规模需求。另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确权颁证完成时间较短,确权到户后林权流转的集中效应尚未显现,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现代生产经营组织相对较少,这导致林业发展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不够,因此较难引入大规模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的投入。二是林权流转和交易变现的困难与金融机构对合格抵押品的要求不匹配。价值稳定、可测、易变现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需要具备的三个要素。当前林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间缺乏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部分林业大市(县)缺乏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证抵押登记机构、林权交易机制等运作不规范、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林权虽然已经确权颁证,但是缺乏公平流畅的流转和交易机制,金融机构抵押变现难度较大,制约了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三是林业生产周期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与现有林业贷款产品供给不匹配。林业生产的自然周期较长,需要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在林木长成之前都没有收益,因此较难获得贷款,而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针对林业贷款的期限一般都在3年之内,即使部分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年限达到了10年,但是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限贷款,也必须确保借款人借款期限内有可持续和可测度的还款现金流,而这对于缺乏其他收入来源、小规模种植的林农尤其难以达到。四是林业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紧密合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财政资金对开展小额林农贷款的金融机构缺乏风险补偿和奖励激励,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力度偏小,无法覆盖金融机构因林业贷款风险较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导致林业信贷供给不足。五是利用金融手段促进碳汇发展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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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森林碳汇功能具有比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高效的优点。林业发达国家积极构建碳汇交易平台,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创新碳汇金融衍生产品,利用现代金融手段做好森林保护和林业资源开发、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森林价值的市场化提供了途径,解决了生态性森林建设管护活动中的资金问题。但是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还处在建立和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缺乏,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分散,交易成本较大,交易市场需求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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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作者:马贱阳 车士义 郭雯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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