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行业发展路径该如何选择

文章来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网2012-04-20 21:28

哥本哈根会议虽不尽如人意,但它所释放的信息却毋庸置疑:“碳资源”必将像黄金一样宝贵,碳市场规模也将越来越大。预计到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既要保持经济的合理增长,又要降低相伴而生的排放量及温室气体增长速度,加快发展低碳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发展之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框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政府应当站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碳资源价值和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准确评估我国面临的碳风险,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应充分利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有利平台,从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健全碳交易监管和法律框架,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加大财税、环保、监管、信贷、外汇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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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财政税收、环境保护、信贷规模导向、外汇管理等政策与之相配套。财税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对CDM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必要的时候提供财政担保,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环保政策方面,环保部门应细化排污权买卖的法律制度,强化交易前置条件的审核把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公示或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等办法,确保其交易公正、公平、透明,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让节能减排者得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稳步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排污权交易健康有序运行;监管部门方面,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出台相应碳银行政策。碳银行业务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但银监会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央行对碳银行没有明确鼓励政策,如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银行相关业务的利率等。因此,建议银监会制订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同时要加强“碳货币”、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等前沿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寻求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思路,最大程度地降低我国面临的碳交易定价和结算等方面的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推动我国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建立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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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和健全经济、行政、法律、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引进先进的排放权交易技术,组织各类排放权交易,培育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全球性四家“碳交易所”分布在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参与“碳金融”交易的跨国银行主要是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等。为此,我国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合理布局中国碳排放交易所,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有特色、分层级的区域性交易市场。要对当前各地争相规划“碳排放交易所”的现象有所警惕,不能过多过滥。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或者其他形式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和绿色金融项目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中心。建议借助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及“世博会”的机遇,在浦东建立中国“碳金融”期货集中交易中心。可以允许条件成熟的部分中外资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交易。推动我国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同时,加强与港交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交易所(Blue Next)等成熟机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碳市场交易,从而改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及其形成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掌握主动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四)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CDM市场,发挥私募股权基金(PE)的“专业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机构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国内碳市场潜力巨大的有利条件,集合大规模资金收购CER,然后进入欧洲气候交易所等进行二级CER交易的场所建立交易头寸获利。证券公司或投资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直接开发与CDM挂钩的投资产品,并注入“控制全球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概念,倡导投资收益与社会公益双赢的理财新境界。银行直接参与CDM项目产品交易、设计,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咨询、融资服务,使气体排放管理成为金融服务行业中新的业务增长点。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开发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加强金融服务业与能源、农业等战略性产业合作,推进天气衍生品创新,实现战略协同效应。此外,投资者以私募股权的方式在早期介入各种减排项目,甘冒高风险的代价期待高额回报。对于PE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VC)或是PE所投的项目一样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而对于“碳金融”的发展,PE无疑丰富了市场参与主体,增加了市场流动性,活跃了市场交投。二者的结合应当是一种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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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低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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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业务存在一个价值链,这个链条对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以至于私人投资者来说蕴藏了很多商机,为此,各利益相关主体要善于捕捉这一新的商机,创造性地开展相关投融资业务及中间业务。一是成立“碳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前期,以CDM咨询收入为切入点,开展CDM项目开发业务;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各省市区的营销资源,筛选适合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锁定重点目标;专业团队全程跟进整个项目的设计、立项、注册、监测、核查、CERs签发等全流程。对于已经完成CERs的CDM项目,商业银行海外分行可协助进行买方的推介,实现海内外联动,带动海外业务发展。二是以绿色账户吸引现正在开展CDM业务的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国内已开发成或正在开发CDM的项目业主,必须要开一个外币账户,作为CER收入账户。商业银行可以整合产品资源,强化该外币账户作为一个“绿色专用账户”的快捷性及融资性的卖点,吸收国内已经开发成或正在开发CDM的项目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三是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寻求更多的合作模式,包括直接参与本次哥本哈根大会宣布的新援助基金计划。探索上海、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场建立以及相关基金的筹备与管理,从基金托管业务入手,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四是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商业银行的碳银行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抵押是防止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目前企业的抵押担保品缺乏,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CDM项目的碳权质押贷款等是融资创新的有效途径。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碳经济的发展。五是加快发展我国碳金融创新。我国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银行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六是加强“低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在人才培养、系统配置、网络建设、产品研发等方面,多管齐下,从软件和硬件基础设施两方面开展工作,其中,人才最重要。商业银行要制定“低碳银行”人才中长期培养与发展规划,在培训、引进、储备、交流和使用等方面,边干边学边培养,打好“低碳银行”建设的基础。要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文化的内涵,努力融合银行机构文化、金融行业文化、国民信用文化与国际惯例文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六)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增加新能源信贷的投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银行应该大力承担和实践绿色金融的责任,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的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的项目,使其产生效益的同时,还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前提。应建立完整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和决策体系,宣传、实践绿色评估信贷的金融模式,并和考核指标结合起来。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发展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受托管理碳基金。同时要加强新能源信贷的投入,新能源信贷主要是指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替代能源开发信贷、可再生能源开发信贷,包括太阳能或光电能、生物能或乙醇、风能、水电能、地热、核能、智能、空气能等开发信贷。目前,我国的低碳技术投资主要是依靠政府拨款和政策性贷款以及国际性贷款、捐款,还没形成稳定的、成熟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此外,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的信贷与服务起步也不久。不容忽视的市场情况是,支持实施减排项目和增加建设相关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潜在信贷需求空间巨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赤道原则》(2002年依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等金融服务标准提出)与《熊猫标准》(北京环境交易所2009年提出)的学习、研究、借鉴、运用与探索,采取主动姿态,积极支持低碳产业信贷与低碳企业信贷。要积极创新低碳信贷产品,比如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抵押品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为CDM项目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等。要学习国际先进银行在“碳金融”市场和“碳银行”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碳信贷”创新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七)加强宣传推广,培养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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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二是强化中介服务体系。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要加强与国外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入研究国外中介市场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消化吸收,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中介服务体系。除此之外,要注重本土中介机构的培育,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三是加强碳交易中介组织建设。目前,中国是碳权的最大出售方,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缺乏经验,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因此,建议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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