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怎么参与碳金融的思考与战略

文章来源:未知碳排放网2012-03-27 09:00

  一、概念辨析及研究意义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针对“碳金融(carbon finance)”的统一定义。曾刚、万志宏(2009)认为,碳金融市场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谢怀筑、于李娜(2010)认为,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企业就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所导致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碳金融”则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由于本文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人手研究,因此我们认为“碳金融”是指企业间出于自愿或者额度限制而产生的对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市场化交易的经济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在这一市场的相关金融活动,包括与碳排放相关的权益交易、投融资活动与金融中介活动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金融”市场的出现源于世界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一系列条约,而其中最具决定意义的当属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1997年缔结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其中后者首次尝试以法规的形式对附件Io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定量的限制。此外,《京都议定书》还确立了联合减排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三种市场机制,以帮助缔约各国完成减排目标。时至今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潮中,“低碳”已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之一。而与减排目标的发展相伴随的,是各国政府促进减排的理念的转变。由最初的政府管制到现在的市场机制主导,各国的经济活动都烙上了“低碳”主题的印记。由于世界各国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减排成本上有着很大差异;而温室气体在全球范围内的减排实质性效果是一样的,加之世界各国(以及国内各企业)的减排责任有差异,拥有排放限额的国家(或企业)往往不具备低成本减排能力,碳排放权开始具备了可交易的商品特性。由此,一个新兴的市场--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近几年来,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规模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巨大商业潜力与经济利益的市场,并且有望在近几年超越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在各类市场上,金融机构都发挥着资金融通、信息传递的重要作用,碳金融市场也不例外。在这一市场上,作为具体承担减排任务的微观主体,企业很难独立地获取实现减排所需的资金与技术,因而产生了融资需求;拥有减排能力的企业加入统一的市场交易机制又存在着专业知识与信息渠道的壁垒,因而产生了对中介服务的需求;企业间达成交易后,又会随之产生对各类风险的规避需求。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拥有巨大的业务需求与获利空间。而在碳交易机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各类金融机构也确实不断地介入碳金融领域,并获取高额回报。中国目前尚未正式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程度尚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中处于不利地位。但随着国际舆论的呼声加大以及中国“调结构、促发展”的内在需要,中国政府已经着手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工作。2009年6月初,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会议时明确提出要把二氧化碳排放的强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当中,也就是在“十二五”规划当中将有可能明确写入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同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情况时表示,中国将在下一阶段重点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探索性地开展碳排放交易。在2009年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在2020年将使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这一系列信号意味着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空间将日益扩增。此时,研究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如何进行产品设计、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由兹维·博迪(Zvi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审视金融机构的“功能观点”也认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可以有交叉,同种金融机构也可以执行不同的金融功能,关键是金融机构依据市场需求与走势进行恰到好处的产品与制度创新。对应到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功能观点”理论的要求便细化为紧跟这一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前景,进行前瞻性与建设性的创新,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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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研究同样具有理论研究价值,根据我们的检索,目前国内针对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金融创新的研究还很少。这些研究大都架构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市场机制--CDM机制之下,王增武、袁增霆(2009)提出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参与CDM机制下的二级市场交易,以获得更有利的价格。在产品设计上,陈游(2009)提出商业银行应该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并结合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王留之、宋阳(2009)探索性地提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等八项创新建议。这些现有研究都缺乏对国内碳金融市场建立这一可能性的考虑,且金融创新大多局限于银行,产品设计一般止于概念的提出,缺少细节的完善、可行性的评价以及针对具体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层面的创新。本文力求从中国正着手建立国内碳金融市场这一现实出发,指出中国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阻碍,并针对这些现状与可能对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产品与制度创新提出相应的详细的建议。因而本文是对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意义与可能研究的初步理论探索,也是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金融创新研究的补充和拓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及金融机构参与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本土碳金融市场,国内企业对碳金融的参与主要集中在CDM项目之上。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近几年,中国已经发展成为CDM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卖家。
  国际能源署预测,到2020年,中国潜在二氧化碳交易量将近8亿吨,远远超过其他潜在供应国。但事实上,由于中国目前在碳金融市场上处于产业链底端,定价权被占据垄断的国外金融中介机构掌握,因此国内核准减排量的售价曾长期徘徊于5欧元/吨至8欧元/吨之间。尽管随后国家发改委为了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对企业申报CDM项目的价格进行底价规定,如化工类项目最低价为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最低价为10欧元/吨,但是与国际二级市场价格(参见表1)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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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DM成交价格一览表

  
  
  中国企业在碳金融市场上充当“卖炭翁”角色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内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参与度不够有关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的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业务类型也比较单一。究其原因,首先,碳金融之于国内金融机构尚属新鲜事物,许多金融机构尚未认识到其背后隐藏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未能及时涉水碳金融领域;其次,碳金融的相关项目流程繁琐,交易规则复杂,项目周期较长,又涉及较多风险因素,使得国内诸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都持谨慎态度;第三,碳金融交易中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国家的相关规定将直接决定着碳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交易地点、核准方法、产品类型、法规保障、政策支持等具体内容,而我国目前从根本上还不拥有属于本国的碳金融市场框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使得金融机构缺乏一个交易平台,使它们能够大胆进军碳金融领域。但随着中国已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其中的政策与法律条件必将日益成熟。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金融机构介入碳金融领域的作用
  

  作为重要的市场微观主体,金融机构的参与将有助于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宏观层面主要体现在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之上;在微观层面主要体现在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及碳金融相关企业的作用之上。
  
  (一)润滑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来源于企业切实采用新能源与减排技术,在低消耗的同时实现高发展。但在现实中,企业首先面临着减排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国内目前“低碳生产”(碳减排)成本仍然较高,加之我国现处于低碳经济产业链低端,回报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许多有意愿参与低碳经济的企业设置了准人壁垒。而随着金融机构大胆参与到碳金融领域,并进行相应的金融创新之后,整个市场上包括信息、资金在内的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将呈现提高的趋势,碳金融将得到高速的发展。这将有助于减排成本的下降,也能够提高国内碳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上排放权价格的优势。这一变化将直接拉动许多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之中,最终推动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深入到千家万户,这些产品与服务所蕴含的理念也会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低碳”理念的传播,有助于国内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的氛围的形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助推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
  
  
从本质上说,金融机构交易的标的主要是信用、风险等虚拟商品,因此这类交易的产生总是要求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与法规体系作为保障。而在金融机构的具体参与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又会催生更新更细的政策与法律的到位。同时,碳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其不同于以往的交易方式与特有的交易风险则更是对国内金融体系的一种考验。我国金融机构在审慎的前提下大胆涉水碳金融将无疑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积累信息与经验,有助于我国金融体系“干中学”过程的实现,从而最终促成我国金融体系“清算与支付结算”、“转移经济资源”、“管理风险”、“储备或聚集资源”、“提供信息”、“解决激励问题”这六大核心功能的完善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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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现金融机构经济利益与长远发展的统一
  
  
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回报主要体现在经营能力的增强、创新能力的提高、服务意识的完善和碳金融领域专业人才的累积。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主体多样化水平相对不高,竞争相对不激烈,经营目标多样化程度较低,整体看来经营能力较低。对比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多样化的经营,我国金融机构依赖传统业务盈利,缺乏创新,缺少对需求的挖掘和对市场的开拓。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给金融机构创新的空间。更重要的是,给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增长点。碳金融交易将促进我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与竞争,增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全球化交易、全球化竞争,转变并丰富金融机构职能的意识,提高金融机构对市场潜在需求的敏感度,促使其提前为未来的交易模式积累人才与经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维护企业利益,护航企业发展
  
  
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对我国参与碳金融的企业有着重要影响,这主要体现在维护企业在碳金融交易之中的利益。我国企业参与碳交易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项目合作者的寻找、价格的确定、资金的运转和风险的管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程度的逐步深化,中介机构将日益熟知国际碳交易市场潜在参与者的情况,以更低的成本向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关于交易对象的信息,并努力为企业争取更合理的项目定价。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满足企业运行碳金融项目时的资金需求,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出对口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作为企业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
  
  四、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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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相关政策与法律的“护航”之下,中国本土的碳金融市场将初现雏形。但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新兴市场在形成伊始必将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其走向壮大与成熟也必会遭遇重重障碍,这些问题进而又会影响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效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应该加快金融监管框架的建立,推动合理有序的碳金融市场的形成。作为参与主体,国内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产品与制度设计时必须兼顾中国国情,把握市场动态,趋利避害,努力提高自身效能。
  
  (一)市场分割与利益分配问题
  
  
中国一直存在着国内市场分割的问题,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往往为地方交易设置壁垒。国内碳金融市场初步建立之后,碳排放权的商品特性将日益凸显,碳金融背后的隐藏利益可能会呈现井喷之势。利益的出现必将引来对“资源”的追逐,而这一轮追逐之中恐怕难以避免行政权力的延伸。地方政府有可能出台行政法规为跨地区的碳金融交易设置壁垒,从而达到将碳交易的利益框定在本地区的目的。国家建立国内统一碳金融市场的初衷,一方面在于改变中国据守碳金融产业链底端的现实,提高中国企业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在于为国内市场上微观主体的交易提供机制,促进减排的同时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必将增加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影响“碳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导致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因此,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努力规避国内市场分割这一现实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建议国家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统筹,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将零散的、自发的碳交易强制纳入集中的、统一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碳金融发展与碳减排目标实现问题
  
  
国外的一些研究已经表明:虽然碳金融市场日益蓬勃发展,但是这一市场的“繁荣”背后却愈渐显露的是CDM机制的局限性--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增并没有对资源的持续使用起到-作用(Ben Pearson,2006),CDM机制所能带来的减排效果远不能到达制度设计所预想的(Shaikh M. Rahman,Ariel Dinar,Donald F. Lamon,2010)。据世界银行统计,CDM机制运行以来,虽然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林业的减排和建筑效率的提高带来机会,但现有的CDM机制几乎没有涉及到能耗、制造行业这个广阔的空间。这就启示我国在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将碳金融与碳减排统一起来,并在支持CDM机制发展的前提下均衡兼顾国家、行业、企业利益。此外,金融机构在参与碳金融的时候应在促进交易量增长的同时发挥其融通资金、沟通信息的功能,以保证减排量的落实,并控制项目运行的风险。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碳资产泡沫化的风险
  
  
国际上较成熟的碳市场已产生基于碳金融的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对于实际金融资产有较大的放大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衍生品过度交易导致的放大作用造成了巨大危害,活生生的教训告诫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要重视资产泡沫的危害。从金融衍生产品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可预测:当我国碳金融发展到较高层次时,碳交易相关的衍生产品在达到碳交易风险分担和投资目的的同时会带给我国碳金融市场较大的碳资产泡沫化风险。为应对此类风险,我国的金融体系监管机构必须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限制过度的金融创新、严密监控金融衍生品交易、抑制泡沫的自我实现;金融机构则需要汲取教训,控制衍生品的交易量,防范泡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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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建议
  

  我国金融机构在参与碳金融交易时需要认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找出碳金融市场的需求,并从需求出发权衡盈利与风险,设计创新性金融产品。本文从碳金融参与主体最主要的三种需求--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出发,以碳金融交易中最基本的3类金融机构为例提出如下建议。
  
  (一)交易所
  
  
目前,我国已建立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3家主要的排放权交易机构,主要经营各类排放权的交易。在中国近两年将要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内碳市场的规定中,这三家交易所将很有可能成为碳排放权的集中交易平台,履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充分发现市场价格的职能。目前,这些交易所在碳金融领域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作为中介方促成CDM项目的开发之上,因此在这一领域,三家交易所事实上已拥有巨大的信息优势与专业经验方面的累积。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我国碳金融发展潜力巨大,现有的三家排放权交易所应当充分利用好先发优势,继续在先期碳金融交易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今后全国各地还可能建立多家排放权交易所,现有交易所的经验和成果也将会是其他交易所发展的蓝本。同时,现阶段交易所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狭小,如前文分析,在不远的将来狭小的业务范围将不适应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要求。碳交易所应尽早从硬件(技术、设备)和软件(交易流程、涉及、交易人才培养)两方面加大关注和人力、物力投入。
  另外,我们建议我国的排放权交易所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信息功能,充分发掘交易所的定价功效,充分利用可得资源。在国内碳金融市场形成之后,交易所可以依据近几年运作CDM与VERs(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s)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对国内企业的减排项目进行评估,进而形成该项目的可行性评级。在国内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交易所又可以根据企业交易的历史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这些评级结果将为银行与保险公司推出分级费率提供保证。根据国际评级公司运作实践,承担评级任务对交易所而言既是对市场效率提高和交易总体成本的节约,又是交易所利用自身优势赢取稳定、优质客户,获得评级报酬的方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商业银行
  
  1、贷款业务--对口需求,产品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自存贷款利差,因而,贷出优质的、回收率高的贷款是银行发展业务的重中之重。寻找信誉优良的贷款者,寻找优质的贷款项目是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盈利、提高利润的重要方式。国内银行现有的针对低碳经济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还局限在“绿色信贷”上。即优先将贷款发放给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的行业,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的贷款发放。商业银行这一放贷倾斜政策实行的主要原因是凭借“低碳”这一时兴概念的企业拥有较好的前景,贷出款项的回收率高。我国商业还应继续发展“绿色信贷”,既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是银行盈利的手段。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广阔,商业银行还应持续金融创新,设计更多与碳金融相关的贷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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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贷款目标锁定在那些已经获得CDM项目的企业。从贷款需求看,目前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碳金融的形式多为CDM机,制下的排放权出售。出售排放权给国际买家,获得资金与技术支持,赚取利润。这些企业为了向买家交付减排指标,通常在项目起初需要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来获得减排的硬件支持。而排放权的收入在减排后或是在完成一定程度的减排量后才能实现,投入和收入实现的时间差使出售排放权的企业有较大的贷款需求。从贷款的回收看,首先,企业获得CDM项目需要经过中国和联合国的一系列严格审批,审查对企业信用水平有一定要求,项目参与企业总体信用水平较高;其次,企业只要能成功实现项目交付,将由联合国法律保障其回报的实现,这又从源头上为商业银行回收贷款提供了保证。开设对CDM项目参与企业的贷款,既保证CDM项目的实施,又能保证贷款的收回,实现商业银行的盈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CDM项目潜在参与者--虽未获得CDM项目最终认证,但已通过初步审批的企业也是值得商业银行考虑的贷款对象。由于CDM审批过程冗长繁琐,要求苛刻,许多企业在面临大量的交易成本与前期投资时也存在着融资需求。虽然这些企业在最终能否获得审批上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但由于这种不确定部分是由企业前期资金的匮乏造成的,商业银行的适时介入可以大大增加项目获得认证的可能性,在帮助企业获得项目审批的同时,因企业获得项目审批,企业获得项目利润的可能大大提高,这也为商业银行该笔贷款的质量提供了保证。另外,一旦这些潜在CDM项目参与者的项目获得通过,它们必然会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公认的优质贷款业务客户。而先期介入的商业银行由于已经与项目参与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关系,将享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向致力于开发碳减排技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贷款因风险较高可以设计与风险匹配的较高利率。研发新技术的企业在其研发阶段需要较大资金投入,有很大的贷款需求。若新技术研发成功,拥有该项技术的企业一方面具有巨大的减排能力,可以获得巨额排放权出售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出售该项技术给其他企业或是应用该项技术生产减排设备,以此获得高额收益。企业成功盈利,该项贷款的利率又较高,银行也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但若新技术研发不成功,企业将承受较大的损失,银行贷款回收风险也会相应增大。商业银行在充分调查企业技术开发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贷款业务,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分散风险等方式可以保障银行盈利水平。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特点:一是贷款时间长。二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体现在碳金融交易上,部分产业,如高能耗行业--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是减排的重点对象,在这些行业没有硬性减排的任务时,他们可以通过长期投资更新设备技术,作为排放权卖家获得收益。我国减排目标明确后,这些企业将会承担较大的减排责任,他们会有较大的资金需求。这些企业参与的减排项目的时间跨度相对较大,资金需求亦较多,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向此类企业发放贷款。从国家政策导向角度,体现了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从国家开发银行的盈利角度,此类企业在出售排放权阶段的盈利收入及其作为国家垄断行业大型企业的良好信用都是贷款回收的保证,此项贷款的盈利可观。国家开发银行向高能耗行业减排周期长的企业贷款具有较高可行性。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2、中介业务--发挥优势,创造新增长点
  

  现代金融机制中,商业银行存在的根本在于业务创新,也正是在业务上不断基于存贷款却又超越存贷款,才使得即使是在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商业银行至今仍保持着至关重要地位。
  针对现有的国内碳金融交易中介缺乏的状况,我们建议商业银行开展中介业务和咨询服务。银行开展的中介业务与交易所从事的中介业务重点不同:交易所的中介业务主要是为潜在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银行中介业务关注的则是最终成交价格的协商。类比证券交易市场,在碳金融领域,排放权交易所如同证券交易所和评级机构,而商业银行则为投资银行和咨询公司,两者业务冲突不大,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开展具有可行性。目前,中国企业之所以拥有巨大的碳排放权供给却仍处于国际碳金融的底端,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外买家凭借其在中介市场的垄断地位与其自身专业优势,掌握了定价权和潜在交易者的信息。我国金融机构有必要开展定价业务和咨询服务。以2009年11月15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的国内首笔碳中和业务为例,外界估计该交易成交价格在1-3欧元/吨之间,而次日欧洲排放权交易所(ECX)的CER(核准排放量)成交价为12.46欧元/吨。可见,中国企业所可能获得的价格还拥有巨大的上升空间,同时,商业银行进驻中介咨询领域有极大的盈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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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发展银行已成为国内首家试水碳金融中介领域的商业银行。浦发银行2009年以独家财务顾问的身份,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引进了CDM项目,并争取到了较有优势的交易价格,也为自己取得了利润。可见,参与碳金融交易中介业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盈利。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的深层意义还在于能够为其未来在国内碳金融市场上占据高点积累经验与培养人才。面对碳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商业银行亲身参与其中所获得的经验储备与人力资源储备都是日后其在国内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
  
  3、国内市场建立之后的修正
  

  在国内碳金融市场建立之后,前文提及的碳金融市场形成初期的业务仍然可以延续下去.但有必要作一些改进。
  首先,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建立之后,碳排放权也就成为在国内得到承认的具有价值的资产。商业银行因而可以针对碳排放权资产的特性开展以碳排放权为抵押的贷款业务,从而扩展抵押贷款所涉及的可用以抵押的资产的范围。此类业务的开展对排放权价值的确认机制、排放权的认定机制和转移机制的完善程度等方面有很严格的要求,而国内碳排放权还没有法律的认可与保证,业务开展要求尚未达到。目前这一模式存在较大风险,并不建议商业银行现在开展,但这是碳金融市场较完善后商业银行可以考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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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业务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渗透到其他碳金融交易业务中,比如前文所介绍的CDM项目相关企业贷款时,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企业以其排放权作为抵押,在企业无法正常还贷时,银行有权转手其减排权,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
  

表2:银行参与碳金融的贷款与中介业务效果示意图

  
  
  其次,银行可以争取政策支持。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受国家管制,有特定的变动范围。由于低碳经济是国家政策倡导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当局争取给予碳金融交易相关贷款较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支持。通过较优惠的利率支持低碳事业的发展,同时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比如与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国内碳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商业银行可以参照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级对借款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依据评级等级在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调整贷款利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保险公司
  
  
碳金融市场与所有金融市场一样,都存在诸多风险。而这些风险之中最为直接的无疑是交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未能达到排放目标的罚责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碳金融中涉及的风险设计出相应的碳减排保险产品。
  
  1、信用保险--瞄准潜在需求,扩展保险业务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企业面临着类似于企业出口商品时的信用风险:碳交易中排放权卖方在项目初期首先投入资金进行减排,减排与其利润实现不同时,并且由于排放权买方多为国外企业,我国企业对其信用状况难以详细了解,企业的应得报酬可能无法按时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建议我国的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国际碳交易的信用保险产品。
  从信用保险的需求看,由于我国现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卖家,并且这个角色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很大转变,我国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企业具有对信用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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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产品的可行性看,现阶段,与我国企业进行碳金融交易的是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I国家,主要是欧盟国家和日本。这些国家的信用体系较为健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国外企业的信用记录较准确地预计企业违约风险的大小,这为承保时费率的厘定提供了保障。我国碳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内企业参与碳交易将不仅限于排放权的出售,而会涉及到排放权的买卖交易,届时我国的信用体系也将更加健全。国内企业信用的评级有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内企业参与碳交易的资料也有一定积累,保险公司对国内企业参与碳金融的信用风险也能够有比较科学的衡量。此时,保险公司也可考虑设计针对国内碳金融交易的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保证保险。
  最后,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开展现有信用保险的盈利水平不高。改善国内信用保险盈利状况的方式之一便是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寻找新的需求。碳金融交易相关的信用保险产品正是保险公司值得尝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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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责任保险--针对特定责任风险,关注交易双方需求
  

  碳排放配额制下,为限制各企业、部门的排放所采取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制定、发布行业排污标准。超过标准的企业、部门将受到限期整改达标、罚款、停产等不同的处罚。承担减排责任的企业面临着超额排放的责任风险。而在碳金融交易中,通过签订带有罚则条款的CDM项目合约,排放权卖方在到期没有达成减排额度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风险由排放权买方部分地转移到排放权卖方。针对排放权买卖双方面临的责任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开展相关责任保险,特别是针对排放权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
  从需求看,碳排放权卖方企业可能会因为制度、环境等难以规避和控制的因素无法完成减排任务。具体分析致使卖方企业最终不能正常交付预定减排量的原因:从制度角度看,首先由于碳金融交易的双方大多来自不同国家,各国法律、规则迥异,对于排放量的测量方式不一,对减排额的认定规则不同,对排放权买方国家制度理解的不完全可能导致卖方企业的“超额”赔偿责任;其次,国际碳金融市场总体来说发展历史较短,《京都议定书》后的国际碳交易具体规范还是未知数。我国的碳金融更是刚刚起步,有关碳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还不够完善。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极易带来企业参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风险,这种风险也被普遍认为是碳金融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从企业实际运行角度看,碳排放量的多少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林业减排措施效果受到森林所在自然环境很大的影响),此类不可抗因素的负面影响企业不能通过管理控制而消除,却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另外,由于排放权卖方企业大多通过应用新设备和新生产方式来进行减排,此方式可能给企业带来技术层面的风险(比如应用新技术时,虽预计能达到减排目标,可实际结果却低于预计水平,减排目标不能实现),新技术的实际效果的不确定性也会给企业带来赔偿责任。同时,企业运作过程中,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是与碳排放量成正比的,若因为担心超过排放量限额而限制生。产会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面临着难以规避且难以控制的风险,且出于利益目标企业总是希望在不超过排放上限的情况下尽可能高效地利用排放额度,因而购买针对超额排放的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是卖方企业以最低成本管理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好方式。排放权买方的责任风险与排放权卖方是相联系的,正是因为排放权卖方未能完成减排任务,排放权买方才需要承担超额排放的处罚。碳金融交易参与企业对于责任保险有很高的需求。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从可行性角度看,碳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这种赔偿责任风险符合责任保险的开展的要求。首先,超额排放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说来对于排放权买方,其超额排放责任主要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排放权卖方,其责任风险主要为约定责任风险,属于对碳金融交易项目合约的违约责任,碳金融交易涉及到的责任风险属于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其次,基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保险的创新实际上没有超出现有责任保险的范畴,仅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超额排放责任风险和碳金融交易的买卖双方需求的考虑。虽然关于责任保险是否会消除制度约束的学术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正如周成建(2008)“责任保险有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责任保险有助于弥补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保险责任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发展”三方面的理论论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践都表明责任保险对于制度约束力的负面影响很小。只要能够采取适当的制度设计,基于碳金融交易的责任保险也应不会起到减少超额排放处罚制度约束力的负面作用。碳金融责任保险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该保险创新值得我国的保险公司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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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盈利角度看,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虽然较快,但是除了机动车责任保险,其他类别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较小,发展状况不理想。对比与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西方国家将责任保险视为保险业的第三阶段,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中占据很高的比重。我国的责任保险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相应的对于我国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盈利可能性,碳金融交易相关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或许是我国保险公司盈利的一种新方式。
  
  3、道德风险控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有着对碳金融相关保险产品较大的需求。但是,在碳金融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以及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约束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以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关于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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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细化保单品种
  基本财产保险种类通常都会有几种保单类型,如基本险、附加险和一切险。在设计碳金融保险产品时,也可以设计几种保障范围不同的保单。如超额排放罚则的责任保险基本险,仅适用于由政策因素导致的超额排放罚则风险。购买基本险后,可增加技术因素附加险以及客观环境因素附加险。投保人还可选择超额排放罚则的一切险,保障一切非故意因素引起的罚则风险。这样细化的设计一是能够更好地确定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类别,不同类型保单费率不一,投保最合适的类型对投保人也相对经济。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逆向选择,面临不同风险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类型的保单,可以避免高风险者驱逐低风险者的现象。
  (2)设置免赔额,或限定超出比例
  为了控制逆向选择和防范道德风险,在设计责任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同时设置含有免赔额和不含免赔额的保单,并适用不同费率。根据保险实践,免赔机制的设置会大幅降低道德风险,另外,同时设置含免赔额和不含免赔额的保单保险公司可以防范逆向选择。类似的道理,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一个合理的超出比例,对该比例之内的超量排放引发的损失进行赔付,对超出比例的部分不予赔付。此举措类似于再保险的操作,可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也有助于将经济效益与减排目标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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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置浮动费率
  为了防范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企业碳排放历史记录设计浮动费率,对那些频繁超标排放的企业提高费率标准。更进一步,保险公司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比如前文所提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可以在最初制定费率时就参照项目评级,由保险公司承保风险。
  如若采纳上述建议,保险公司还应注意把握执行力度。比如免赔额的比重、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因为保险公司为了防范经营风险而过度提高保费会使得碳金融参与企业购买保险产品的成本高于其自担风险的成本,从而丧失产品的市场。
  
  六、不足分析
  

  1.由于国内目前进行的碳金融交易大都带有随机性与自发性,有关交易的数据积累尚存在欠缺,这使得我们难以对目前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与发展前景进行准确估计,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空间的准确考量。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2.在针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产品与制度的设计提出建议时,一些创新,诸如浮动费率、浮动利率、评级机制的设置有赖于相关政策的支持,目前在落实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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