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的修订说明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2-06-10 09:01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的碳排放权交易需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排交所”)组织修订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现货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形成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以及全国碳市场的上线交易,碳交易作为以市场机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行《交易规则》是2013年6月制定,2013年12月、2014年8月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目前深圳碳交易的管理,如交易品种变化、挂牌协议交易方式、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单笔交易数量的限制等内容,都需要通过修改或新增《交易规则》具体条款予以解决。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深圳碳交易机制,排交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排交所修订了《交易规则》,形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交易规则》依照“精简表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修改,修订形成的《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设九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最新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定,修订了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一是更新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契合最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规定。二是将《交易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增加“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三是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定义解释,统一移至第九章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将《交易规则》内容精简,增加交易品种,删除了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内容,修订了交易品种类型。
 
一是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属于注册登记簿的规范内容,与交易无直接管理,因此删除初始登记与数据导入的内容。二是交易信息显示屏不属于必要设置,故删除。三是更新交易参与人的定义为“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四是交易品种增加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三章“交易方式”。为保证市场主体理性、有序开展交易活动,促进市场真实有效价格的发现,进一步完善碳交易机制,修订了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单笔申报数量、挂牌协议交易方式等内容。
 
一是删除经纪会员相关内容,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暂行)》(排交所总字[2022]5号)中规定。
 
二是在合规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流通效率,将“当日卖出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单独列为一条。
 
三是交易方式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相统一,变更为单向竞价、挂牌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
 
四是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引入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使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同时,调整收盘价计算方式,收盘价按照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订单的加权平均价计算,规避极小额成交量影响收盘价的风险;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股票单笔最大数量是大宗3.3倍的规定,将挂牌协议交易最大单笔委托申报数量上限由10,000吨调整为30,000吨,促进交易参与人选用挂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五是增加大宗协议交易定义“单笔交易数量达到本所规定要求时,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统进行意向征集、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调整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交易数量限制为“碳排放配额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以上;核证减排量单笔交易数量达到5,000吨以上。”
 
第四章“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允许市场参与者对本所公开信息进行使用,删除“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等表述。
 
第五章“交易市场监督”。梳理市场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新增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是第五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增加,“(五)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二是增加第五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本所将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附则”。将“总则”中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的定义移至附则;同时,考虑到未来建立区域合作碳市场,配额不仅局限于深圳碳市场,故将碳排放配额的定义修订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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