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交易网2020-08-16 10:31

关于修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各交易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机制,更好服务上海碳排放交易市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进行修订。《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三十四条,将原“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五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修订为“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第三十七条,将原“协议转让交易中,单笔买卖申报不超过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单笔买卖申报超过50万吨(含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修订为“协议转让交易中,单笔买卖申报不超过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单笔买卖申报超过50万吨(含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现将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2、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