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数据核算、第三方核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对现行的碳排放核算、核查指南,碳排放权交易百问百答进行了修订,并组织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于2014年11月17日向各有关单位进行意见征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此次公布的文件包括:《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 版)》、《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2014 版)》、《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4版)》、《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百问百答(修订)》。
相比此前公布的《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及《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百问百答》的相关文件,2014版对一些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或给出了补充说明,如:
1、对于先进单位,是否有配额奖励机制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已采用多种节能减排措施、2013 年的排放强度已经达到或超过本市行业先进值的单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单位)2013 年的排放强度与本市行业先进值的比例关系,核发奖励的配额量。这对于先期减排的先进企业来讲更显公平,增强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2、对于履约单位配额发放及及关键时间。2014 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4 年6 月发放;2014 年新增设施配额经核定后,将于2015 年4 月发放。2015 年既有设施配额将于2015 年4 月发放;2015 年新增设施配额经核定后,将于2016 年4 月发放。每年履约单位的履约截至时间均为次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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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报告单位报送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时间。规定报告单位应于每年2 月28 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在线提交上年度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 月20 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相比往年这一时间有所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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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核查机构实施现场访问时,如何进行抽样的问题。抽样延用此前的开根号法,另外补充规定: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 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此外,在修订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百问百答(修订)》中,对于某些企业存在承租的问题、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居民社区的供热及供电如何核算和报告的问题、活动水平数据来源不一致数据的有效性先后顺序以及抵消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