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32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五)履行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相关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七)公司近三年来有效的财务报表;(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二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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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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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署《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协议》;(二)缴纳会员资格费:自营类会员,资格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三)缴纳年会费:自营类会员,年会费0.5万元/年;综合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年;(四)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五)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直接取得自营类会员资格的,免收资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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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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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交易所自营类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查批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七条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八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终止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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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的;(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进行交易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除外);(四)不再具备会员资格和条件的;(五)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会员不再具备本办法中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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