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碳交易制度设计和建设特点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4-07-13 10:49

一、构建了较完善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政府部门分工协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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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地方政府规章和上海市发改委文件构成,涉及上海市碳交易的法律基础、指导性文件,以及关于配额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配额注册登记和管理、市场交易等领域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共计约21件,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和技术标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形成了实际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覆盖行业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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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上海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仍是排放强度框架下的总量目标,但经过对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和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盘查,实际上已经“自下而上”地形成了上海碳交易市场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覆盖了17个工业和非工业领域行业,与其他试点碳市场相比,覆盖行业较多,特别是包括了航空、港口、机场、铁路等排放较大但控排难度也较大的行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初步建立了一套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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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形成并正式发布了《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及钢铁、电力、热力、化工等九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形成了“9+1”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模式,初步建立了一套统一的碳排放报告和核算方法和报告体系。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基于计算或测量的方法。同一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选用上述两种方法获得,但如果采用测量的方法则应通过计算法验证测量法的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配额分配上采用历史法与基准线法相结合,免费分配配额为主,但将尝试拍卖配额,三年配额集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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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排放特点,分别采用历史法和基准线法为不同的行业企业分配配额。工业(除电力行业外)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楼等建筑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电力(到机组)、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配额。考虑企业先期减排的贡献,防止对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的企业产生“鞭打快牛”的现象,并对于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的企业一次性发放2013—2015年各年度配额;对于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企业,根据其各年度排放基准,按照2009—2011年正常生产运营年份的平均业务量确定并一次性发放其2013—2015年各年度预配额。配额可以留存至下一年度使用,但是不能从未来年度预借。虽然采取一次性发放三年配额并参与交易有利于配额管理,增加了配额市场流通,但也可能面临因流通配额过多而压低配额价格的危险。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并将在合适的时候推行拍卖等有偿配额分配方式,但尚没有拍卖配额的具体时间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更广泛地使用核证的中国温室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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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参加碳交易的试点企业还可以使用CCER作为补充履行配额清缴抵消义务。届时,一吨CCER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CO2)配额,CCER的清缴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年度企业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试点的企业使用CCER履行清缴义务时,不能使用在其自身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与其他试点碳交易市场相比,虽然可用于清缴的CCER比例低于广东的10%,与北京持平,但是上海碳交易市场没有规定使用的范围,而北京、广州则倾向使用试点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产生的CCER。例如,北京要求CCER中北京市辖区内开发的减排量达到50%,广东则要求省内开发的减排量达到7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六、以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参与碳交易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上海市主要采用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措施激励碳交易试点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主动完成履约,减少碳排放量。在政策方面,碳交易试点企业如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活动,可以继续享受上海市规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同时可以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项目,还可享受上海市内减排相关扶持政策,申请项目时可获得优先支持。在金融手段方面,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参与碳交易试点企业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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