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细则发布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6-19 12:01

第十条 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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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或书面警告;(二)要求相关方提交书面承诺;(三)约见谈话;(四)限制相关交易账户;(五)冻结相关交易账户;(六)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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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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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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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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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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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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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十七条 交易所应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报告的纠纷进行记录、调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处理,防止交易纠纷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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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约见交易参与人谈话提醒风险,并要求其报告情况: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权益价格出现异常;(二)交易参与人交易异常;(三)交易参与人权益持有异常;(四)交易参与人资金异常;(五)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交易参与人的投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七)交易参与人涉及司法调查;(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交易行为有较大风险的,可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风险警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参与人警示风险: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二)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三)交易参与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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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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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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