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12-26 15:00

第一章 总 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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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四条 交易会员包括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章 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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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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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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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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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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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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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九条 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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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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