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全国电—碳市场建设构想

文章来源:中电传媒能源大数据张振兴2021-08-11 15:30

日前,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发布《中国碳中和之路》,提出“全国电—碳市场”建设构想。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指出,“全国电一碳市场”可以将电能和碳排放权相结合形成电一碳产品,产品价格由电能价格碳排放价格共同构成,并将原有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管理机构、参与主体、交易产品、市场机制等要素进行深度融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电传媒能源大数据”  ID:zdzksjk  作者:张振兴)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认为,构建“全国电一碳市场”是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的手段之一,须尽快启动相关研究、制定总体设计方案,以开展顶层设计、制定市场规则、推动市场融合为建设重点,循序渐进推动市场发展完善。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强调,“全国电—碳市场”建设将有力推动“两个替代”,促进我国能源系统清洁转型,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形成清洁主导、电为中心的能源系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预计到2030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电气化率(含制氢用电)均超过30%;能源行业年度碳排放量下降至100亿吨以下,实现碳达峰目标。到2050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超过70%,电气化率达50%以上;能源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至20亿吨左右,实现电力系统率先碳中和。
 
 
“全国电—碳市场”现状与趋势
 
我国正稳步推进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建设。电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2019年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28344亿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39.1%,8个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进入试运行阶段,形成了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电力市场体系。全国碳市场机制不断完善,首批纳入市场管控范围的逾2000家火力发电企业,覆盖超过30亿吨碳排放量。但我国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各自独立运行,在设计目标、运行机制、主营产品、运营特点等方面缺乏有效协同,功能交叉重叠,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的作用。现阶段迫切需要统一现有绿色发展机制,进一步创新理念,构建新型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低碳转型。
 
碳中和目标对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亟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对市场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市场建设提速扩围。必须极大调动全社会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市场覆盖范围从局部向全国加速推广,扩大交易覆盖域,丰富产品类型,提升交易规模,尽快完善市场配套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核心作用。
 
市场配置高效低成本。加快推进能源生产侧清洁替代与消费侧电能替代,更加高效、通畅地实现清洁能源资源大范围配置,是低成本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手段。必须发挥市场的竞争和激励作用,降低碳减排成本,加大碳减排收益,促进绿色发展“正循环”。
 
经济产业全面转型。我国重型化的产业结构是全社会碳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利用市场手段引导资金向清洁低碳产业加速流动,带动绿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构建“全国电一碳市场”顺应发展趋势,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方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仅依靠行政命令式的减排机制,效率低、成本高、不可持续,必须发展高效、低成本的新型市场减排机制,最有效的手段是推动电力市场和碳市场深度融合,即构建“全国电—碳市场”。以促进清洁低碳发展为目标,加快建成有效竞争的市场体系、价格体系和交易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推动生产侧清洁替代与消费侧电能替代,依托全国能源互联网,促进清洁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理念与内涵
 
“全国电一碳市场”将电能和碳排放权相结合形成电一碳产品,产品价格由电能价格与碳排放价格共同构成,并将原有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管理机构、参与主体、交易产品、市场机制等要素进行深度融合。
 
在发电环节。根据我国碳减排战略目标,确定发电企业各交易期碳排放额度,考虑总体排放需求、清洁发展目标等因素,动态形成碳排放成本价格。发电企业参与上网竞价时,火电企业的发电成本与碳排放成本共同形成上网价格,通过碳排放成本价格的动态调整不断提升清洁能源市场竞争力,促进清洁替代。
 
在用能环节。建立电力与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用能行业的关联交易机制,用能企业在能源采购时承担碳排放成本,形成清洁电能对化石能源的价格优势。同时,用能企业通过低碳技术研发创新、升级改造等活动不断降低生产过程碳排放,获得用能补贴,激励用能侧电能替代和电气化发展。
 
在输配环节。电网企业推动全国范围电网互联互通,促进优质、低价清洁能源大规模开发、大范围配置、高比例使用。
 
在金融投资及相关领域。金融机构开发多元化电一碳金融产品,提供电一碳金融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品交易,为交易各方提供避险工具,并向市场提供资产管理与咨询服务,增强市场活力。
 
“电一碳市场”顺应气候与能源协同治理的发展趋势,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优势,能够激发全社会主动减排动力,提升清洁能源竞争力,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创新商业投融资模式,以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实现气候与能源协同治理,是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措施与目标
 
构建“全国电一碳市场”是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的手段之一,须尽快启动相关研究、制定总体设计方案,以开展顶层设计、制定市场规则、推动市场融合为建设重点,循序渐进推动市场发展完善。
 
开展顶层设计。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实现清洁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方向,组织能源、气候、经济、社会、法律、管理、金融等领域力量,规划“电一碳市场”总体目标及发展思路,明确市场建设边界条件,设计市场总体架构、参与主体与交易内容,开发多元化交易产品,完善市场机制设计,制定发展路线图,综合评估市场建设效益,形成系统性市场建设方案。
 
制定市场规则。建立健全“电一碳市场”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制定市场管理规则、交易规则、监管规则、配套保障制度等,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相关法律职责和行为准则,协调相关财政、税收、投资等政策,保障碳减排、清洁消纳等政策协调兼容。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及市场发展阶段,不断优化“电一碳市场”组管理规则,明确市场主体范围、职能与行为边界,强化市场约束监督,为市场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市场融合。构建电价与碳价有机融合的价格体系,制定统一的价格形成机制,对电能和碳排放权实施综合定价。组建市场交易、监管机构,组织电能及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开发电一碳交易及金融产品,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披露公开市场信息,运营和管理交易平台,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扩大电一碳产品交易范围和规模,打破市场壁垒,推动市场高效运转。
 
构建“全国电一碳市场”,提出阶段性目标,推动市场全面建设,有力推动“两个替代”,促进我国能源系统清洁转型。
 
在尽早达峰阶段,建成较为成熟的市场,省内交易活跃,省间交易具备一定规模,形成较为完备的交易产品、市场主体、关键机制,基本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开发满足市场基本交易需求的电一碳实物、辅助服务等市场产品,形成市场关键交易机制,市场交易全面开展;市场覆盖电力行业,工业领域中钢铁、水泥、化工、建材、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及交通领域中航空等行业,参与主体数量超过30万,管控碳排放量占能源活动碳排放量60%以上;市场年交易电量达到5.9万亿千瓦时,其中跨省跨区域年交易电量达到1.2万亿千瓦时。
 
在快速减排阶段和全面中和阶段,建成完备的全国统一市场,市场主体、产品、机制进一步完善,建成成熟的金融市场,实现终端用能行业、用能主体全面覆盖。重点开发丰富电一碳金融交易产品,形成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金融市场,提供多样化风险管理和投资工具;市场覆盖范围扩大至电力行业以外的工业、建筑、交通各领域,参与主体数量超过50万,管控碳排放量占能源活动碳排放的80%以上;市场年交易电量达到113万亿千瓦时,其中跨省跨区域年交易电量达到3.6万亿千瓦时。
 
“全国电—碳市场”有力推动“两个替代”,促进我国能源系统清洁转型,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形成清洁主导、电为中心的能源系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30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电气化率(含制氢用电)均超过30%;能源行业年度碳排放量下降至100亿吨以下,实现碳达峰目标。
 
到2050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超过70%,电气化率达50%以上;能源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至20亿吨左右,实现电力系统率先碳中和。
 
“全国电—碳市场”总体方案
 
“全国电—碳市场”总体建设方案由市场主体、市场产品、交易机制和保障体系构成。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由市场管理主体和市场交易主体组成。市场管理主体包含决策机构、交易机构、运行协调机构、监管机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碳减排与清洁发展目标设计、碳配发放、交易规则制定、交易出清与结算、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制定交易行为准则及相应惩罚措施等;市场交易主体包含能源生产、输配、销售、消费全链条的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和金融投资机构,通过开展各类型市场产品买卖满足各领域行业用能需求、投资需求和市场履约
 
2.市场产品
 
市场产品由实物、权证、金融和咨询服务四大类产品组成。其中实物和权证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交易产品,占市场产品交易量的绝大部分。金融和咨询服务产品以实物和权证产品为依托不断发展成熟,提供规避交易风险、强市场流动性、辅助决策等功能。
 
3.交易机制
 
“全国电一碳市场”通过设计电一碳交易机制、碳减排与电能关联交易机制、电网安全保障交易机制、电一碳全融交易机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多元化交易方式。
 
电一碳交易机制。在发电领域引入碳价格信号,发电价格与碳价格信号共同形成电一碳产品市场价格,提升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中长期与现货两种交易模式,提供年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和日前、日内、实时等现货交易服务,满足市场主体不同风险偏好,实现以中长期交易锁定长期收益,以现货交易发现真实价格,提高市场清洁电能消纳能力。
 
碳减排与电能关联交易机制。将终端领域用能企业的减排行为与清洁用电挂钩,用能企业低碳技术升级改造、设备更新换代、清洁项目投资等碳减排行为经过评估后兑换为等价资金,抵消购买清洁电能的成本。
 
电网安全保障交易机制。开展辅助服务、输电容量、发电容量、需求响应等产品的灵活交易,采用电一碳净计量等方法,满足电力系统调峰、备用、黑启动、无功补偿等安全保障需求,缓解电网电阻塞,提高发电容量充裕性,调动灵活性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一碳全融交易机制。通过成立清洁发展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模式等,满足社会低碳发展的融资需求;通过开发电一碳融衍生品交易、电一碳项目资产证券化、电一碳资产标准化认证、项目减排量认定体系构建等,使电一碳资产成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媒介、投资标的和价值储存手段,带动金融市场繁荣。
 
4.保障体系
 
搭建由管理模式、运行模式和保障措施组成的市场保障体系,确保“电一碳市场”顺畅运行。“全国电一碳市场”管理模式设定市场交易履约周期,在每个交易履约期内通过路径设计、市场运营、成效反馈三个环节形成闭环管理,优化市场建设。市场运行模式包括在交易侧开展“一体化交易”,即在全国各省各地区采用相同的交易产品与交易规则,不再区分省内、省间市场在调度运行侧开展“统一运行”,即电力系统运行协调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电网系统调度运行规则,统筹管理各电网公司调度机构,实现全国范围电网系统统一运行。“全国电一碳市场”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管理主体责任的义务,明确市场与政府职能定位;形成独立运作、政监分离、职能完善和有效制衡的现代监管制度;建立信用分级制、信用风险衡量规则、信息披露等多重规则制度,多角度发挥市场信用管理作用。
 
数据来源: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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