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新规征求意见 敲定“企业自证+部门核查”原则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碳交易网2020-11-03 08:47

探索了多年的碳排放权交易,即将拥有管理办法和登记交易结算办法。
 
第一财经记者今天(2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均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明确安排。
 
据编制组介绍,《管理办法》体现了“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对重点排放单位不主动报告、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设置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规定,同时规定对处罚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的碳市场建设不仅是中国社会关注,国际上也非常关注,是落实二氧化碳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10月28日,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介绍,截至今年8月,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
 
李高说,碳市场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度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正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出台,编制了上述两个管理办法及碳排放报告核查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近期都会陆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争取尽快发布”。
 
2011年,我国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经验。“十三五”规划提出“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等。
 
编制组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立法审查。对于企业关心的抵消机制问题,编制组介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均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碳排放权抵消。考虑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碳中和等因素,在科学测算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规定,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抵消比例不超过其经核查碳排放量的5%。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是全国碳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编制组介绍,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上述环节和全国碳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因此,亟需从制度层面对全国碳市场登记、交易、结算的基本要求和各方权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与9省市政府签署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确定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作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的牵头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深圳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维。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运维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并提供登记结算和交易服务,有各自的基本职能、对接、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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