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碳市场建设中的“五个不”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6-12-07 09:27

五是违规处罚“不严格”。即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在履约时会对配额缺口较大的企业或违约企业不严格执行违约处罚,对不规范核查的核查机构不严格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地方政府同时面临经济增长和节能减排的双重任务,在企业因为履约而支付过高成本时,企业往往会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讨价还价或游说施压,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妥协进而放松监管,造成履约或核查管理的不严格,使得碳市场流于形式,浪费了碳市场建设所投入的人、财、物力,劳民伤财而没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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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个不”问题,在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已不同程度暴露,好在仅是试点,影响范围均可控。但对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而言,这些问题的影响就是全局性的。因此,在全国碳市场即将启动,关键制度要素正在加紧研究设计和征询意见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上述“五个不”问题,提前研究对策并妥善解决,避免给全国碳市场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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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结合全国碳市场的具体情况,我们针对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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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针对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问题。应该在政策法规上设计类似欧盟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一是规定因为宏观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造成配额总量过大,政府可以采取调整、按比例缩减或者注销多余配额等措施,比如设置总量修正因子,用以修正因宏观经济形势偏离预期导致的配额总量过多。二是在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中加入市场调整因子,把上一年度市场过剩的配额通过市场调整因子消化掉。三是对于标杆法分配配额的行业,事前仅公布该履约年的标杆位,事后根据核查后的实际数据再确定具体标杆值。四是采取预分配额的方式,先给企业发放一定比例的配额用于平时交易,等到年度核查后再根据当年实际经济形势进行配额总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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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逐步增加配额拍卖的比例。理论上讲,完全拍卖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需要多少配额就购买多少,把企业得到多少配额在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变成企业的内部决策。二是排放边界尽快从公司层面转向设施层面,从而降低企业凭借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经营架构上的信息优势而形成信息不对称。三是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的不可分性与产品的不可分性,提高企业能源计量水平,由目前的一级、二级计量细化到三级或更高层级的计量,并对相应的核查方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四是要逐步提高核查人员的专业水平,以此规避一些可能由初级专业问题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五是开发控排企业的大数据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发现数据异常的企业。六是加强中央政府的集中监管、统一预测和分配总量、统一信息管理,以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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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针对核查“不统一”问题。一是要加强核查全流程的统一与协调规范,加强核查指南的完善和统一,对核查指南和方法要施行动态优化和细化,对核查中发现的指南外的具体问题要定期在指南修订中补充进来并规范化。二是要加强对核查人员从业资格的事前培训、考核与认证,事中监督与指导,事后考评与反馈。三是要加强核查过程中对特殊问题的及时会商与沟通协调,尽可能在不同核查机构与核查小组之间做到统一标准和规范。四是要加强第四方核查机构抽查的工作力度,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第三方核查机构限期纠正。五是政府采购MRV服务,充分发挥PPP模式在碳市场上的作用,加强对核查质量好的核查机构的正向激励。六是要建立核查机构的末位淘汰机制,对于核查错误多、质量差、责任心不强的核查机构坚决予以淘汰,对于与企业合谋提供虚假数据的核查机构要实施黑名单与行业禁入制度,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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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针对交易“不流动”问题。一是增加碳市场的深度即市场的规模,不宜建立过多的碳交易所,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和交易分散,要追求规模经济效应。二是增加碳市场的广度即多样化的产品和多元化的投资者,追求范围经济效应。前者要不断进行碳金融创新,推出碳金融衍生产品;后者要增加市场的开放性,允许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海外投资者进入市场。三是当前各试点的交易方式不够灵活、效率低下并且容易被操纵,需要采用证券化的连续交易方式以充分发现价格并规避交易风险。四是要加强企业碳资产经营管理的培训和能力建设,让企业盘活碳资产,分散在平时的交易中,不能让碳资产躺在企业的碳账户中睡大觉。五是引导和鼓励企业与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催生出更多的碳金融创新产品,整合更多的绿色金融资源到碳市场上来,为企业绿色投资和技术创新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五,针对违规处罚“不严格”问题。一是要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国家法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为市场运行提供法律支撑,确保推进碳市场建设有法可依。二是要对违约企业和核查机构的违约信息及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对于国有企业要把碳交易履约情况与企业一把手、地方领导的政绩考核、企业信贷、项目审批挂起钩来。四是通过制度设计让利给地方政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履约的真实性。五是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提高其履约的积极性,如放宽CCER抵消规则、允许配额缺口较多的企业进行大宗场外交易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问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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