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盟排放交易为借鉴论中国碳价调控的法律路径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2016-07-22 13:19

对于政府如何依法调控碳价,欧盟调控碳价的立法努力及其多样化的政策选项,为我们从理论上对碳价调控的法律路径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与归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从理论上说,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调控碳价的基本法律路径作出分类与分析。如果初始分配采取有偿分配方式即政府出售或者拍卖,政府调控碳价的路径可依碳交易市场的层次性划分,包括一级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调控与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调控。以政府调控碳价行为的本质属性划分,可以分为立法调整、行政干预与市场操作。再如,以政府调控碳价的具体手段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以管制方式直接确定碳价、设定底价或上限形式、调整配额供需数量等。由于碳价由配额供求情况直接决定,同时受相应法律制度设计影响,且后者归根结底还是体现在配额供求与碳价水平上,因此政府调控碳价的基本法律路径,主要包括针对碳价水平的调节与针对配额供求数量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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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碳价水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碳价水平的具体调节,可以采取直接定价与直接限价两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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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定价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顾名思义,即政府以行政方式直接确定碳价,而非交易双方基于市场价格机制形成碳价。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直接确定一个固定碳价, 或许能够为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预测碳交易的成本,从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生产与消费行为。特别对于碳交易初始阶段而言,这或许能够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顺利建立。然而,从现有的碳交易市场价格调控实践来看,政府通过对碳排放权配额直接定价来调控碳价的案例似未出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2. 政府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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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直接确定碳价,但是通过法律确定碳交易的价格上限或下限,允许交易主体在碳交易价格的限价幅度内自由交易定价,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碳价下限(pricefloor)、碳价上限(priceceiling)、碳价区间( pricecollar)。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 设立碳价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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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碳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某一底价,即为设立碳价下限。一般来说,当市场均衡价格高于碳价下限时,碳价下限没有限制性,然而当市场均衡价格低于碳价下限时,碳价下限则可通过政府回购配额等方式发挥调控碳价的效果。通过设立碳价下限来调控碳价,目前已经从学术讨论进入到法律实践中,不仅欧盟在其六项综合改革建议中有所涉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都已不同程度地引进或尝试引入这一机制,不过各国的具体做法与方式有所不同。从总体来看,政府设立碳底价的方式可以包括政府承诺回购配额、设立拍卖底价、征收额外税收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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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碳价上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碳交易的价格不能高于某一价格,即碳价上限, 可保证碳价不超出市场主体的可接受水平,为碳排放者提供更多的成本确定性并避免其遭受过高排放成本。同时,碳交易的碳价上限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即当配额价格在某个连续期间内超过预先设定的初始值时,就可触发并应用相关“安全阀”机制以调控碳价。
一般来说,碳价上限可有绝对与相对之分,前者指碳价上限不能突破,后者指碳价上限在特定条件之下允许突破。细言之,如果碳价持续上涨是受配额需求所驱动,绝对的碳价上限要求政府不限数量地向市场投放配额以保证供给,从而确保碳价不会突破上限;与之相反,相对的碳价上限只要求政府从数量限定的配额储备中向市场投放配额,如果配额投放完毕仍不能满足市场配额需求,只能让碳价继续增长并突破上限。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3)设立碳价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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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价上限与碳价下限都是为了减少碳交易市场中不正常的价格波动与风险,若将两者结合起来则为碳价浮动区间,即政府同时规定碳价上限与下限,限定碳价浮动的区间范围。一般来说,设定碳价区间,可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价格信号,从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并有序增加低碳投资,稳定市场发展,这对于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的意义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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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配额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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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的立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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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的市场规律,碳价直接受配额的市场供求情况所影响。在采用总量—交易模式的碳交易体系中,碳交易市场的配额供给主要来源于政府依法发放,其配额发放总量直接由碳减排目标所决定,其配额发放时间与具体数量也规定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由于配额供应总量不会因价格变化增加或减少,这意味着配额的市场供应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刚性的,对价格波动不敏感。然而, 国家(政府)可以通过修改关于配额总量目标、 配额发放等法律规定,对碳排放权配额的供给总量、具体供给安排等进行间接的立法调整,从而实现相应的碳价调控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直接的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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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配额供求情况的调整, 政府除了可以通过立法修改等途径进行宏观调控外, 还可以通过直接参与配额交易来调节市场配额供求,从而实现碳价调控目标。对此,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创设者— — —加拿大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教授认为,政府应当在排放交易机制中扮演积极的经纪人角色(broke),当市场没有购买需求或者购买价格太低时, 政府的特定机构应当像股票交易所里的专业人士一样, 随时准备充当最后的购买者以防止价格暴跌;同时,政府应当持有部分发行但不出售的配额储备,当市场需求显示即将发生临时性的价格暴涨时,政府应当出售该配额储备以平抑物价。一般而言, 政府可通过制定默认规则或设立专门机构来实施。前者指政府增加或减少配额供给的调整行为直接根据预先制定的默认规则进行,后者指政府设立或授权特定部门或机构,如“碳中央银行”,在公布的特定价格幅度内自主裁量决定投放、回购配额及其数量。可见,直接的市场调节手段往往可与上述政府限价手段有机结合使用,从而优化碳价调控手段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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