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碳交易市场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8-14 15:21

据易碳家了解到,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准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碳交易从规划走向实践。目前,7个试点已先后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工作亦正在推进过程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从“两省五市”的试点情况看,我国碳交易存在试点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法律约束力较弱、企业认可度较差、数据基础差、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监管标准不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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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试点工作启动仓促,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而我国试点在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其影响可能会在未来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之后逐渐显露出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是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约束力较弱。碳交易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必须要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即排放单位只能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分配获得或市场交易购得)来排放二氧化碳(有的也包括其它温室气体),超出部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惩罚的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也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目前试点中,只有深圳通过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过了人大决定,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它试点基本以政府令的规章进行规制,惩罚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个别试点甚至只以红头文件为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三是企业认可度较差,接受政策需要一定的时间。据易碳家了解到,碳交易从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国内企业来说,试点工作的开展是第一次接触碳交易。由于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且利益相关方协商工作较为欠缺,一些企业在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且不了解如何开展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就被纳入其中并被要求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排斥情绪,不仅体现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对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够积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四是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基础差。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没有企业层面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因此各试点在起初均面临没有数据的困境。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摸底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回溯的数据相对质量较差,根据这些数据制定的碳排放权试点政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碳排放总量设置过高、碳排放基准值设计不合理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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