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发改委获悉,该市
碳排放交易
试点工作已从6月1日起正式进入第一个
履约清缴期。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有关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应于3月31日前编制并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提交核查报告,市发改委收到核查报告30日内应审定企业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企业。至5月30日,市发改委已按期顺利完成了新增项目配额发放、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试点企业预配额调整,以及2013年碳排放量审定工作。此前,各试点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分别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报告提交和排放量核查工作。按市政府10号令规定,企业应于6月1日至30日期间,依据经审定的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以履行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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