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19 10:36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 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章 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一节 交易场所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条 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 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八条 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