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若CDM机制还能延期执行,则当然是中国求之不得的机遇;若要缔约国一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一定难不倒中国。中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仅可能而且可行,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态度积极、务实。中国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并于2002年宣布加入《京都议定书》。2005年国家四部委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促进了CDM项目在中国健康有序发展。200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据易碳家了解到,同年国务院还成立了以温家宝总理为组长的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采取了八项措施,努力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的
节能减排目标。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首次写明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措施和立场。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政府有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六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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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基本形成。2007年,中国成立了以温家宝为组长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小组采取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措施,努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中国自2005年正式加入CDM市场以来,凭借国内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及政府的正确引导与支持,目前CDM项目已稳居世界第一。中国CDM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1.3亿tCO2e)已占全球总额的54%,获得EB签发的82个项目的CERs(0.96亿t CO2e)已占全球签发总量的41%,已获签发的CDM项目能为中国企业带来近7亿美元的直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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