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指明发展方向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2-12-12 13:51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虽然早就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但作为新生事物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出台了碳排放交易的《北京试点方案》,上海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交易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上海试点在全球气候异常变化日益严重,各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频发的背景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曾在2009年郑重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40-45%.“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201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05年降低17%的目标。要实现上述碳减排目标,除了积极开发应用各项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外,通过碳排放交易这一市场化的手段同样能有效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目前,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领域仍在不断实践和摸索,一些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让各相关主体能够遇见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碳排放交易概念综述碳排放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碳排放交易即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延伸,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允许各国或各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超额排放配额或额外创造的减排效益出售给不能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或企业,从而实现共同减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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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确立碳排放的交易制度,是因为各个国家或企业对能源的利用率以及利用技术不一致,导致不同国家和企业间的减排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若要实现同样的减排目标,那些能源利用率低,减排技术落后的企业容易以较低成本达到减排目标,甚至能够超额完成;而那些能源利用率低,减排技术落后的企业反倒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来达到减排目标。因此,经济学家便提出让一部分企业出售其多余配额给其它超额排放企业,这样既能促使有能力减排的企业以较低成本产生更多减排额,开发新的减排技术,又能让减排成本高、减排能力弱的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完成减排目标,从而以最经济的方式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尽管我国早在1991年便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碳排放交易仍属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缺乏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制度和理念更多地通过政策、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法律法规来体现,交易制度的系统性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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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法层面上,我国既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虽然我国暂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的企业和碳减排项目可以以碳减排额卖方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即CDM,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经核证的碳减排额。因此我国最早关于碳排放交易的实践和制度与CDM项目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我国于2005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3日,经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对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相关规定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国内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仍需要政策和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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