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碳交易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2-04-16 12:45

当我们在试图引进一个新的制度时,同时需要考虑一个制度移植的适应性问题,以及与原有制度的协调性问题。只有根据不同的区域、经济和文化条件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政策组合,才可以有效克服不同政策工具的局限性,而如果政策之间不配套甚至冲突,就会降低碳交易制度的绩效,达不到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4〕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发展不是十分成熟、政策法律变化频繁的环境下推行碳交易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制度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法律基础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气候变化全球变暖问题的经济学实质是使用含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而目前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根据罗纳德·科斯的理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或是相对低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而碳交易制度核心便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手段,它通过制度设计把一种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资源”。而要达到这种效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市场实行政府干预,即通过政府实施有关的政策或者是行政强制性命令使得某种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如征税。二是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通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某种有形或无形资源的所有权,以使该种资源稀缺化,这种理论就是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对资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如果一种资源需要在市场这个能使资源最优使用媒介中进行交易,要运用产权理论前提是该资源的权利属性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就是要界定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根据科斯的观点:“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不但不排斥合作,反而能够解决“碳排放产权拥挤”的现象,有利于
市场主体在作出对自己而言的最优决策时,最终博弈的结果却是资源的利用趋向最大化,成本趋向最小化。所以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清楚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权属地位,才能使其产权清晰,并在
市场上有序交易,不然边际模糊或者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权利,必然遭到社会的滥用,“公地悲剧”也将重演,碳交易市场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基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如何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排放权属于权利体系中的哪种权利?这就必须先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第一,碳排放权既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生态属性,使其无法融入到传统物权当中,因为传统物权一般只承载经济性价值,而并未把生态属性包含其中。第二,碳排放权客体存在不可支配和控制性,因为碳排放权的客体不是含碳气体本身,而是排放这些气体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缺乏界定的工具,无法界定又会使权利边界不清,最终使权利的设定失去意义。第三、碳排放权主体存在选择性。如果碳排放权是大气空间容量的使用权,那么每个个体或者单位都或多或少地都在排放含碳气体,都在使用这些大气空间,而碳交易市场不可能涵盖所有排放主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因此,针对碳排放权的以上特殊性,应从以下的角度来界定碳排放权。第一,碳排放权是一种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第二,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但是需要政府公权力的界定和保护。每个个体都具有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而且在大气生态自然承受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不产生全球变暖温室效应的情况下,这种权利使用就像人呼吸空气一样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是对自身拥有的排放权的正当使用,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三,当一个个体排放的含碳气体的量,或者说对大气容量的使用超过其本身所具有的权利边界时,就侵占了他人的权利。而这种侵权的表现结果是:大气碳含量超过自身承载能力,产生温室效应,影响到所有具有正当排放权的权利人。对于这类超排主体就必须使其为多使用的碳排放权支付一定的代价。此时,碳排放权产生稀缺性,也就具有了财产性质。第四,由于大气容量使用权存在计量困难的问题,建立碳交易市场制度,强制超过正常程度使用大气容量的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市场,让其为超额使用的碳排放权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并从排放源控制的角度来界定权利的使用量,以市场交易的方式体现出具体的财产价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因此在中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应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从中明确界定“碳排放权”为:“法律实体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在大气承载能力范围内,向大气排放一定碳当量的气体的权利。如果个体排放的气体超出本身权利边界,必须进入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的权利份额。”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界定其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才能使碳交易市场制度有其法律基础和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二)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交易前提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有效的制度是保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能够进行的关键。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拟制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具有极度稀缺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是法律创设出来的权利,权利的初始分配就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确权是市场的基础,确权之后必须使得权利一定程度分散,因为权利对于不同市场主体的价值是存在差异的,而这种权利差异性使得交易成为了可能。所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成为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形下,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需要解决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制度安排能使制度产生有效融合,最终提高整个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作为一项全新的拟制制度,其建立必然会产生与原有的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冲突。目前主要是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衔接,碳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制度的融合。解决这两个问题将是碳交易制度效率体现的关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目前中国金融创新领域存在不足,这是基于我们目前金融市场整体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考虑。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必定会繁荣起来。而在碳交易市场里引入这些金融创新将会大大活跃市场交易,相应也能降低风险。因此,建议制定《碳减排权交易法》并引入期货机制,完善其运作和监管的规定。在各地的气候交易所成熟后,选择相对完备的交易所开展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期货交易。同时,随着碳期货市场的建立和逐渐成熟,就可以引入和开发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权融资租赁、碳排放权保理、碳排放权保险、碳主题基金等金融制度,使碳交易市场成为一个多样化、丰富的大市场,最大程度发挥其市场的作用,节能减排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主办单位:中科华碳(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易碳家期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区22楼三层 联系电话:010-51668250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1044150号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