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及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的促成和见证下,铜仁城投集团绿源林产有限公司与奉节某建材公司、马某某、高某某在大周法庭成功完成了渝黔首张司法碳票交付。该碳票将被用于奉节某建材公司、马某某、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生态损害赔偿,通过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完成核销。
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不仅需要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要素的修复,还需要注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认购
碳汇”便是司法实践探索出的修复生态系统
碳汇功能的重要方式。
已有多起案件采用“以碳代偿”方式
“认购碳汇”的核心要义,是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且无法直接修复时,责任人通过购买碳汇量的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的等量恢复。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为“认购碳汇”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2022年至2023年,《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相继出台,正式将“认购碳汇”确立为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性修复措施。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起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采用这一方式,覆盖滥伐林木、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多种案件类型,修复范围涉及森林、海洋、湿地等多个生态系统。
实践中,“认购碳汇”的优势不断凸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修复方式,它有效解决了部分生态损害“修复不可能”或“修复不经济”的难题 —— 对于化学污染导致的土壤退化、不可逆的生态破坏等情形,直接修复可能需要数十年时间和巨额成本。而通过认购碳汇,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碳汇功能的补偿,且其市场化属性使得修复资金能够精准地流向生态保护项目,形成 “损害赔偿 — 碳汇购买 — 生态修复” 的良性循环。
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文某某等5人盗伐林木案时,鉴于原地补种成活率低且上海土地资源紧张,检察机关创新性提出以认购林业碳汇(
CCER)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解决了“无处可种、种不活”的难题。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陕西省志丹县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案中,通过将甲烷排放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抵消温室效应。
在广东省南海某企业因未及时办理环评验收面临处罚时,借助司法碳汇跨省协作机制,跨省认购贵州碳汇10 万元。当地行政执法机关表示,认可该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行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大限度地不影响企业的发展。
当原地补种难以成活时,“认购碳汇”让生态修复突破空间限制;当温室气体非法排放时,“认购碳汇”将排放当量精准中和;当企业面临环境处罚时,“认购碳汇”促进跨省补偿与多方共赢。由此可见,“认购碳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创新的生态责任履行方式。
现实争议:“以碳代偿”为何不能是“万能选项”?
尽管“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较“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更灵活便捷,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适用。但通过实践检视后不难发现,这一修复方式仍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如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因非法狩猎野猪而以承担1000元碳汇量的方式赔偿其所造成的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损失。对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尚存争议。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损害了森林、草原整体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价值损失远大于涉案动物非法流通的
价格,缴纳生态环境碳汇赔偿金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狩猎野猪虽然是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但野猪等野生动物亦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狩猎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并无关联,此时要求侵权人“认购碳汇”是否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仍有待研究。
此种观点认为,过于依赖以“认购碳汇”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一方面将会阻滞法院对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创新探索,造成其他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悬空和冷落;另一方面,亦难以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症下药”,导致生态环境本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得不到恢复。
记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在适用范围方面,争议焦点集中于生态损害与碳汇功能是否需具备直接关联。这尚需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只有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才能确保“认购碳汇”的功能价值得以正确的发挥。
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确立了直接性修复优先、替代性修复补充的责任顺位。“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需要遵循立法规范层面对替代性修复的规定。然而,适用“无法采取直接修复措施”情形带有主观性和裁量空间,如何准确界定适用这一情形,防止“认购碳汇”这一修复方式在司法中被滥用导致修复迟滞,仍是当前实践中的核心难题。
“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路径,核心在于将生态损失量化为碳汇损失并转化为赔偿金额。如何科学、合理、统一地确定“认购碳汇”的数额是一大难点。
首先,计算方式存在分歧。直接损失法聚焦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碳汇损失,按市场价值计量,但难以涵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间接影响。功能损失法则评估包括碳汇在内的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的价值,虽更全面,但依赖复杂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体系,成本更高。
其次,我国
碳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定价机制尚未完全成熟和统一,具有区域性、项目性和时间性差异化,给司法适用的量化带来了困难。
碳价在案件审理周期内可能波动,缺乏明确的价格计算时间基准,导致赔偿数额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降低。
面对“认购碳汇”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急需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数额计算的统一标准等,让其既保持市场化修复的灵活优势,又能筑牢精准修复的根基,确保生态损害得到有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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