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湖北襄阳男子非法采伐被判购买碳汇修复生态

文章来源:极目新闻李镇海 王超 张俊2023-03-13 09:00

湖北襄阳市谷城县男子杜某某在丹江口市非法采伐树木,被法院判决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根据判决,杜某某要在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自行补种树木,并保证成活432株。
 
极目新闻记者今天从湖北十堰市林业局获悉,3月9日,由十堰市林业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对杜某某补种的树木进行了实地验收,杜某某栽种的500余株树木达到了验收标准。
 
据悉,这是湖北省第一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
 
襄阳男子非法采伐被判刑,检察院建议还要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杜某某是襄阳市谷城县人,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十堰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1组退耕还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后被公安机关以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8月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杜某某被丹江口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一是造成森林资源的直接毁坏,二是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改变,使得生态功能受到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杜某某补植复绿、公开道歉的基础上,还应承担赔偿滥伐林木的功能损失费。
 
为此,2022年9月14日,十堰市检察院专门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杜某某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进行评估。
 
2022年9月23日,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了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结合案发地山林的树种组成、植被结构、地域环境、功能作用等,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论证,最后根据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成果,参考全国统一碳市场前一个月平均交易价格计算认定,最终确定杜某某采伐59.0527立方米林木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额为4926.91元。
 
全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男子需补种3倍树木
 
2022年12月27日,由湖北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全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51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宣判。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汉立当庭宣读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二,被告杜某某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自行补种树木,并保证成活432株;三,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我对自己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向十堰市民道歉,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庭审结束后,杜某某在媒体镜头前道歉,并表示会积极配合造林修复工作。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卢月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审判方式、裁判内容,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形式,来履行生态修复与赔偿的责任,是法院守正创新的尝试,也是我们十堰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的一个有益探索。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春波告诉记者,通过本案的办理,旨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央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的积极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促进十堰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十堰市经济社会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验收组实地查看,男子所栽树木达到验收标准
 
2023年3月9日上午,由十堰市林业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来到位于丹江口市的太和大道,现场对湖北省首例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判决补植的树木开展验收。通过检查,杜某某因滥伐林木被判决补种的树木符合修复种植标准,可以进行验收。
 
十堰市林业局相关人士介绍,执行过程中,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坚持科学规划设计,严格补植补种标准,指导杜某某补种紫薇、红叶碧桃、竹子等品种共计516株。目前紫薇树已发芽,红叶碧桃树开有花骨朵,完全达到了生态修复补种的要求,有效地绿化美化了环境。
 
据了解,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吸收二氧化碳,从而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活动、过程或机制。
 
“碳汇”补偿是对生态修复的一种新尝试,是公益诉讼中积极贯彻“双碳”目标战略决策的具体实践。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加快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努力增加碳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为此,十堰市法院、检察院不断拓宽司法职能,有益探索“碳汇”创新机制,在全省率先尝试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该做法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以认购“碳汇”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屡见报端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在全国并不鲜见,屡屡见诸报端。
 
全国第一例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
 
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法院对被告人吴某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2017年11月,吴某辉从某村民处购买了一片林木,其中部分林木未到采伐年限。吴某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一并将未到采伐年限的林木进行了采伐。
 
2020年3月,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推出“一元碳汇”扶贫项目,项目推出后,该院积极对接,引导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的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3月12日,被告人为“赎罪”,自愿从该项目中认购了4万元碳汇量。
 
主办法官介绍,该做法创新性地将生态代偿修复理念融入绿色扶贫“一元碳汇”项目,突破 “复绿补种”机制、“生态修复资金”制度的实践缺陷,实现生态环境优势向生态经济优势转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毁林犯罪,保护了生态资源的多样性,还帮助了贫困户获得资源性收入,实现国家得绿、林农受益,生态价值可持续提升,既传达了“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赎买”的价值导向,又能倒逼全社会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目前,已有10个案件成功对接“一元碳汇”项目,被告人累计购买碳汇量17.3万元,该项资金将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及产业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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